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英杰电气变压器专利无效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3-06-27 15:44:2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768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620532904.3号“一种将外壳用于次级线圈结构的变压器及变压器冷却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将外壳用于次级线圈结构的变压器,包括外壳、磁芯、初级线圈、次级线圈,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管体、第一导电板、第二管体、第二导电板;所述次级线圈由所述管体和所述导电板、外壳组成,所述次级线圈的中心抽头从所述外壳表面引出,所述外壳具有通孔,所述磁芯通过所述通孔置于所述外壳内部,所述初级线圈绕于所述磁芯表面,所述第一管体、所述第二管体均穿过所述磁芯,每个所述管体一端还焊接有第一导电板,所述第一导电板还固定在所述外壳一端,当每个所述管体穿过外壳内部后,每个所述管体的另一端还焊接有第二导电板,第二导电板还固定在所述外壳另一端,其中,所述第一管体与所述第二管体均为半圆柱形结构。

证据 1 公开了一种两用环形变压器次级线包。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之间的区别特征为:每个管体的一端与第一导电板焊接,每个管体的另一端与第二导电板焊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为:通过焊接连接方式将管体与导电板连接到一起。

而这一区别特征被证据 2 公开,且证据 2 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 1 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焊接的连接方式将管体与导电板连接到一起。

综上,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 得到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和证据 2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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