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经营着一家休闲娱乐会所,这天晚上,周先生来到会所,准备进行嫖娼违法活动。男子张某收取了周先生费用后,让新来的服务员王女士提供服务。
然而,当周先生进入包厢后,王女士却拒绝与周先生发生关系,并明确言明自己是被老板强迫的,希望周先生不要伤害自己。
周先生得知相关情况后,遂离开包厢,并找到老板男子张某,声称王女士不同意,要求男子张某退钱。男子张某一听大怒,当即进入包厢对王女士实施了暴力殴打,逼其就范。
其后,男子张某从包厢出来,声称王女士已经同意了。周先生遂再次进入包厢,并在明知王女士系被强迫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因涉嫌强奸罪,周先生被警方迅速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然而,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周先生却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范畴,故而拒不认罪。
备注:本案是笔者根据网络案例稍加改编,仅用作以案说法。现在,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解析,文中若有不到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明知女方被强迫,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1、本案中,周先生前往会所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嫖娼,并且已经先行支付了费用。也就是说,案发当晚,周先生的主观意图是嫖娼而不是强奸。
2、案发当晚,当周先生首次进入包厢时,见王女士不同意,便主动退出。其后,当男子张某告诉周先生,王女士已经同意时,周先生方才第二次进入包厢与王女士发生了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中,周先生自始至终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王女士发生关系,故而其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就本案而言,男子张某是非法经营者,周先生是“顾客”,周先生不能成为男子张某强迫王女士的共犯,而男子张某也不能成为周先生“强奸” 的共犯,周先生的行为只能评价为单独的嫖娼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周先生在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仅是实施了嫖娼的行为,且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周先生仍属嫖娼的范畴,其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笔者却认为:
1、案发当晚,周先生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应当知道王女士的“同意”,是被暴力胁迫下的同意,而不是王女士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本案中,周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将要发生危害王女士的后果,但仍希望该后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
2、本案中,当王女士拒绝与周先生发生关系时,周先生立即找到男子张某,随后听任男子张某对王女士实施暴力殴打,逼其就范,并在一旁等候与王女士发生关系。因此,本案中,周先生明显是假借男子张某之手,迫使王女士“不敢抗拒”,从而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而周先生此举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周先生明知王女士并非自愿,而是被老板男子张某强迫的,却仍旧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显然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已经形成了强奸罪的本质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先生明知王女士是被他人强迫,却仍与王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侵害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