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前往朋友家参加生日聚会,当晚众人玩得很嗨,期间大家都喝了不少的酒。聚会结束后,由于已是夜半时分,加之醉得不轻,男子赵某便留宿在了朋友家。
另一位女性友人李女士及其男友段某,也选择了留宿在此。下半夜的时候,男子赵某正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突然感觉到身边躺下了一个人,随后还紧紧搂住了他,并用手在他身上乱摸。
被惊醒的男子赵某,借着窗外微弱的光亮,发觉身边躺下的乃是李女士。而李女士似乎把他当成了自己男友段某,闭着眼睛口中一直呢喃着段某的名字。
原来,李女士半夜起来上厕所,之后又迷迷糊糊地打算回房继续睡觉。不过,由于醉酒的缘故,脑袋不太清醒的李女士,竟然不小心进错了房间。
男子赵某本打算叫醒李女士,不过,由于李女士用手在他身上乱摸,于是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男子赵某顿时迷失了心智,明知李女士醉酒后认错了人,却将错就错,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而李女士由于醉酒的缘故,意识不是很清醒,加之误把男子赵某当成了自己的男朋友,迷迷糊糊中并没有做出反抗。事后,两人便进入了梦乡。
第二天早上,李女士酒醒后,发觉躺在身边的竟然是男子赵某,顿时惊吓不已,并立即叫醒了男子赵某,质问其为何侵犯自己。
而男子赵某却矢口否认,声称李女士昨晚是主动投怀送抱,两人各执一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惊动了其他人。
其后,气愤不已的李女士,听从男友段某的建议,以自己受到强奸为由,选择了报警处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子醉酒认错人,主动投怀送抱,男子构成强奸罪吗?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男子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男子赵某虽然没有使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李女士发生关系。然而,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妇女进行侵犯,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侵犯,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男友进行侵犯;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侵犯,用药物麻醉妇女进行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妇女等等。
本案中,男子赵某明知李女士醉酒后认错了人,误把他当成了男友段某,处于不知抗拒的状态,却依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因此,男子赵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冒充妇女的男友进行侵犯,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之一,故而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不过,笔者却认为:男子赵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中,男子赵某起初并未产生与李女士发生关系的主观思想。案发当晚,由于李女士醉酒后上错床并认错了人,误以为男子赵某是其男友,主动对男子赵某进行了抚摸,这才导致了男子赵某一时迷失心智,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
也就是说,本案中,是由于李女士的主动投怀送抱,这才导致男子赵某实施了“侵犯”的结果。因此,李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案发当晚,男子赵某自始至终并没有主动冒充李女士的男友,欺骗李女士发生关系。恰恰相反,本案中,是李女士误以为男子赵某是其男友,主动投怀送抱,而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主动冒充妇女的男友发生关系,认定为强奸罪没有异议。然而,就本案而言,男子赵某自始至终并没有主动冒充李女士的男友。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男子赵某的行为其实尚不构成强奸罪,理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当然了,与男子赵某发生关系,并非出于李女士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男子赵某并未主动冒充李女士男友,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改变了男子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赵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