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李女士,后两人发展为网恋关系。期间,在男子张某的要求下,两人曾多次以不穿衣服的方式,进行了视频聊天。
而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男子张某竟然偷偷拍摄和保存了部分视频片段。当两人在网上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在一个长假期间,双方相约在线下见面,一起游玩。
然而,当两人见到彼此的真容后,李女士发觉男子张某长得并不帅气,跟网上相差很远。此外,在两人一起游玩期间,李女士还发现男子张某说话粗鄙,脾气暴躁,实非男朋友的合适人选。
于是,当两人晚上游玩归来,回到宾馆房间后,在男子张某提出发生关系时,李女士婉言拒绝,言明希望可以等到相互了解后,再发生关系。
然而,男子张某却不同意,并拿出偷偷拍摄的私密视频,以将视频发至互联网上相要挟,逼迫李女士发生关系。李女士因害怕视频外泄,最后不得不顺从了男子张某。
事后,李女士要求男子张某按照约定删除视频,男子张某虽然爽快答应了,也当面进行了删除。可是,李女士不知道的是,男子张某其实早就偷偷对视频进行了备份。
其后不久,男子张某再度以私密视频相要挟,逼迫李女士见面发生关系,并故技重施,扬言如果李女士不同意,他就将视频发至互联网上,让李女士出名。
见男子张某出尔反尔,李女士愤怒之下,虽然心里很担忧害怕,不过,最终还是勇敢地选择了报警。其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张某被警方迅速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然而,男子张某到案后,却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
男子张某认为,案发当晚,他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李女士也并没有反抗行为,且他与李女士相约线下见面时,他曾事先提及发生关系,而李女士也表示了同意。因此,凭什么认定他构成强奸罪呢?
不过,面对男子张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并未采纳,其后不久,男子张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而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男子张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备注:本案是笔者根据网络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解析,若有不到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方未反抗,且事先同意,男子为何依然构成强奸罪呢?其实,这是因为: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外,还有胁迫或者其它手段。
本案中,男子张某虽未对李女士使用暴力手段, 但其以将私密视频发至互联网上相威胁,逼迫李女士发生关系,此举明显属于使用胁迫手段。
2、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故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反抗形式和反抗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案发时有无反抗行为、或者反抗行为是否明显,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男子张某以李女士的私密视频相要挟,逼迫李女士发生关系。扬言如果李女士不同意,他就将视频发至互联网上。而作为一个正常的女性,没有谁会愿意将自己的私密视频公之于众。因此,案发当晚,李女士实际上处于一种不敢反抗的状态。
3、妇女对发生关系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对发生关系对象的选择权,同时也包括对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的选择权,行为人只要侵害妇女上述的任何一项权利,均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事先同意与男子张某发生关系。然而,案发当晚,在男子张某提出发生关系时,李女士由于觉得男子张某并非男友的合适人选,遂婉言拒绝,言明希望可以等到相互了解后,再发生关系。
可是,男子张某却置之不理,仍然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而男子张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妇女对“发生关系的时间”自主选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女方未反抗,且事先同意,男子依然构成强奸罪。
因为案发时,男方采用了胁迫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而且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对“发生关系的时间”自主选择的权利,故而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
说说扬州那个帽子是不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