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发生令人愤怒的一幕:
一位养殖户养殖的一万多斤虾,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竟是被镇政府强制拉走便宜卖掉了。
一万多斤的虾,镇政府说只有4000斤,价值35万的虾,镇政府说只卖了6万元。
养殖户说镇政府强制执法,镇政府说养殖户霸占公有财产。
两边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呢?
7月2日的早上,梅岭镇的张先生和妻子还在睡觉时,家里突然闯进来了一大群人。
他们都戴着安全帽,手里拿着防暴工具,看起来气势汹汹。
张先生询问他们是什么人?
对方说他们都是执法人员,要把张先生和妻子带走。
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法,于是询问他们有没有什么法律文书?
对方并没有回答他,也没有出示什么法律文书,直接就把张先生和妻子都拖上了车,手机也给没收了。
随后张先生和妻子就被拉到了村委会,张先生马上就明白了,肯定是因为自家家虾塘的事。
张先生以为是把自己拉过来调解的,没想到等他和妻子回到家时却傻眼了!
家里的东西全部都被搬空了,甚至包括自己一家人的生活用品,一条毛巾一个脸盆都没有放过。
再看虾塘里,一万多斤虾已经无影无踪,辛辛苦苦养殖了两池的虾,马上就可以出塘了,价值35万元,如今全都没了。
虾不知去向,家里的物品全部都被搬到村委会的院子里锁了起来。
张先生一家无法生活,于是只好去当地派出所报警。
没想到派出所却以这是村里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接警范围为由没有受理。
同时派出所还告诉他们,这是镇政府的执法行为。
那么镇政府和张先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矛盾呢?
原来,张先生和妻子从1987年开始承包了两块虾塘。
其中一块地是私人的,还有一块是玄钟村村集体的。
近期属于村集体的那块地到期了,另外一块地属于村民个人的是到2028年,目前还没有到期。
可是村集体突然要对对村里的21块虾塘进行公开招标,于是就要求他们退出虾塘。
张先生认为,另一块地是属于村民的,不归村集体所有,而且他和村民都签有合同,租金也付过了,所以仍然拥有到期之前的运营权。
这块地的归属就产生了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没想到镇政府竟然用这种霸道的方式,强制收走了他们的私人财产。
张先生质疑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执法的权力,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梅岭镇政府的副书记。
可是当天该书记对于记者的提问一概都没有回答。
包括执法程序是否有提前发布什么通知?两个虾塘的虾去哪了?是谁带队执法的等等。
该书记全都表示:已向主管领导请示,无法答复你。
直到事情在网上发酵后,该副书记才重新接受了采访,回答了相关问题。
他表示,承包到2021年就到期了,告知已经在2月10号就发了,但是他们一直都没有搬离,
镇政府已经和新的中标者签订合同了,他们也要维护合同精神,维护村集体的财产,所以才搬走了他们的物品。
记者质疑为什么要搬走张先生的私人物品?
副书记回答:可能是执法人员在搬走生产用具时,误把他们的生活用品搬走了,确实有些操之过急了,后期如果有什么损坏的话可以赔偿。
关于虾的去向副书记表示已经卖掉了,按照15、14一斤的价格卖的,4300斤虾卖了6万1千多元。
可是养殖户对这个价格并不认可,他们表示自己两塘的虾有一万多斤,绝不是4300斤。
而且市场价在35元左右,就算有浮动也不会低到15元。
副书记马上又改口说:我们会请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完了如果有差价的也会进行弥补。
看起来事情好像完美的解决了,可是仔细想想好像有哪里不对?
这是简单的“我把你的虾卖了,你不愿意我再赔给你就是了”的问题吗?这是明抢啊!
镇政府有执法权吗?能这样明目张胆的派人去村民家里搬走他们的私人财产吗?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丁兆增副教授给予了解答:
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构,他进行的所谓的公告或者通知,并不能够代表行政机构的意思。
村委会没有行政机构的程序就进行清退的话,是违反国家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的。
也就是说,村委会并没有执法权。
而且张先生的妻子也说了,他们之所以不走是因为关于这块地的争议还没有解决,
如果法院判决这块地确实是属于村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地,那他们直接交,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这块地的归属我们无从得知,也有可能他确实是属于村委会的。
但是作为镇政府,确实不能在没有任何执法依据的情况下就便宜处理掉张先生的私人财产。
张先生夫妻表示:即使镇政府现在按照虾的原价赔给他们,他们也不接受。
因为如果他们收了钱,就代表他们退出了虾塘的租赁。
可是目前法院还没有判决,按理说他们依然拥有虾塘的租赁权和运营权的。
结语基层的执法是个大问题,以前在农村很多事情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村委会就是一言堂,间接代表了执法机构。
可是随着现在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村委会的执法方式也必须要随之改变。
遇到事情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而是要遵循法律规定办事。
不管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国家的规定,都要公平公正办事。
张先生的虾塘到底属于谁,也不是村委会说了算,而是法院说了算。
在法院没有判决前,虾塘就应该继续由张先生运营,镇政府必须要为自己的执法失当负该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