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郑某,是一名游手好闲之徒,虽然平时穷得叮当响,但男子郑某却喜欢装有钱人,到处招摇撞骗,曾因此被警方多次行政处罚过,但却屡教不改。
这天,男子郑某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腋下夹着一只公文包,神气万分地来到苏女士居住的出租屋,准备与其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苏女士见男子郑某派头十足,误以为是一位有钱的大老板,顿时很热情地接待了他。事后,男子郑某非常大方地从自己的公文包里,掏出了一个鼓鼓的信封放在了桌子上,作为此次的交易费用。
苏女士见状后,顿时眉开眼笑,心想有钱人就是不一样,出手如此阔绰。其后,两人坐在床上唠了会家常,男子郑某才不慌不忙地起身离开。
等男子郑某走后,苏女士立即迫不及待地打开了那个鼓鼓的信封。然而,让苏女士大感吃惊和愤怒的是,信封里面装的压根就不是什么钱,而是一张张的冥币!
随后,觉得人财两空的苏女士,越想越觉得生气。由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正在气头上的苏女士,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居然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通过调取出租屋附近的监控,很快便锁定了男子郑某的身份和位置,并迅速将其抓捕归案以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中年男子嫖娼,用冥币付款,是否构成犯罪呢?对此,笔者认为:
1、男子郑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就是说,诈骗罪中行为人骗取的只能是财物,
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虽然也使用了某些欺骗手段,但是由于其骗取的并不是财物,因而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骗色行为。
本案中,男子郑某嫖娼后,用冥币付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能算作不道德的骗色行为。
因为男子郑某自始至终并没有骗取苏女士本身的财物。男子郑某的真实意图,其实是用冥币假冒钱财进行骗色,而骗色并不构成诈骗罪。
2、男子郑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假币,所谓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其中,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与真币高度相似,能够混淆真伪。
而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冥币既不属于伪造的货币,又不属于变造的货币,因此,冥币无法认定为假币。
也就是说,本案中,男子郑某嫖娼后,使用冥币付款,其实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3、男子郑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案中,尽管男子郑某的确有招摇撞骗的嫌疑,然而,由于男子郑某只是装作有钱人,并没有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男子郑某其实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郑某嫖娼后,用冥币付款,其实并不构成犯罪。
当然了,虽然男子郑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过,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本案中,男子郑某嫖娼后,用冥币付款,依法只能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外加罚款。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严惩不贷,信用度为零[呲牙笑]
小丑,坏了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