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断案

晃晃悠悠的诗词 2024-08-22 11:29:11
最近,网络上关于王法官被害一案,炒的沸沸扬扬,众说纷纭。 我想起了包公的一个经典案例,狗头铡铡了陈世美,可谓是家喻户晓,脍炙人口,人们称包公为包青天。对于此案判决,都服气吗?起码陈世美是不服气的,认为是冤枉的,冤死了。 你想啊,就今天看来,陈世美无非是追求荣华富贵,抛弃了结发妻子,最多判个重婚罪,罪不至死呀。 又想到了一个身边的案例,是一个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案子,属于速审的案子,王法官所审的党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也是速审的案子,速审案是一审结案,不能上诉的。 常理,物业提供了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或许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又是不请自来,凭什么给他钱。法庭上,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法院判决物业胜诉。 表面看起来没有问题,可是偏偏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有业主代表签字,业主代表也是业主选举产生的。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作不知道,业主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代表可以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前提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才可以代表业主签订合同,恰恰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法官获取这样一个证据并不难,事实上就没有去获取这样的一个关键证据,不知道算不算枉法裁判呢? 回到党某的案子上来,其争论焦点只有一个,就是赔偿标准应该以实际十五天住院计算,还是以医生开具的二十九天住院来计算。回答这个问题,不应该是法官的主观意志,而应该由医生根据病情做出是否需要护理,会不会影响劳动的判断。 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样的一个证据,如果有,党某不应该把怨气撒在法官身上;如果没有,法官的判决就有瑕疵。 当然,也有一个理由,法官工作多,有些事情顾及不到。但是要明白,在法官眼里不大的案子;在当事人心中,可能比天还大,不然何必去打官司。 当然,无论如何,党某杀人行凶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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