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其凭借连接万物的属性催生出了诸如电商、金融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一系列数字化服务新业态,在带动就业创业的同时,进一步拓宽了消费市场,并且以数字化技术颠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实现全球连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大幅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平台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平台经济逐步成为经济创新的重要动力,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出现。
近日,新消费模式与平台经济法律风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由《新消费模式与法律风险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王善文在会上指出:我国经济形态已从农业经济时代,跨过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创新的日益活跃,以数字生活、在线政府、智能工业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经济将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其中提到有关平台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诸如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流量、算法、数据、资本等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不断提高平台服务价格,过度逐利,创新平台逐步转变为收租平台,使平台参与者获得感持续降低;妨碍或限制竞争,逼迫商家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千人千面”式的定价策略;追求“赢者通吃”与独家垄断。一些平台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此背景下,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近日,李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平台企业座谈会中肯定了平台经济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的积极作用,但就平台经济易出现的法律风险该如何规避,应做好以下八点:
1、认真监督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把好质量关。
2、设计好交易框架,相关内容要明示,避免拉人头。
3、禁止强制交易,避免形成不正当竞争。
4、设计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避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
5、禁止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定位。
6、注意数据信息安全,避免侵犯个人隐私。
7、反垄断方面,贯彻反垄断配套规章的“四个规定”,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8、做好媒体曝光维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新消费模式与法律风险课题研究》秘书处巩昱介绍,为更好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发展新经济,打造新动能,着力营造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新消费模式与法律风险课题研究》正式启动。
课题研究旨在解决在新业态新消费模式下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消费者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涉嫌传销等面临法律风险问题,包括行业监管政策研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企业产品优化升级机制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合规发展、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从业人员诚信认证等内容。
课题组将组织新消费模式法律风险合规研讨会,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解决新形势下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多措并举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