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读
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许可的建筑,最高法明确,应当妥善解决,不可采取“一拆到底”的强硬方式。实际上,拆也好不拆也好,决定权都在乡镇政府手上,和其他机关没有什么关系。但总有一些行政主体,权力不大却任性的很,竟然越过乡镇政府直接给相对人作出责令拆除决定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就承办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城管局竟“持剑”向委托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好在在明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案件事实
2006年3月29日,赵某响应家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搞活经济的号召,在内蒙古某村承包了某养殖中心,并与该村签订协议。之后,为保证用地合法性,赵某又和某村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2023年9月6日,某村对赵某开办的养殖中心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公示,赵某便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获得审批通过。
2023年8月31日,昆区城管局对养殖中心在某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9月1日,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城管局进行复函,并载明“经查,该建筑均未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申报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我国法律之规定,此处建筑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同日,区城管局对赵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23年11月6日,赵某经营的养殖场被全部拆除。
对于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赵某十分愤怒,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拿着和村委会签的合同,而且也申请了农业用地备案,怎么经营的养殖场就成了违法建筑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赵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帮自己讨个公道。
三、维权过程
聂律师在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的主体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昆区城管局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明显违法,因此帮助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被告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区城管局于2023年9月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法庭上,被告昆区城管局辩称,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赵某建设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被告于2023年9月1日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的观点与聂律师无异,均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昆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被告是否对上述行政行为具有法定职权。在本案中,双方对案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无异议,故应当对案涉项目审查是否具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的主体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非被告昆区城管局的职权范围。
综上,被告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超越法定职权,应当予以撤销,但鉴于涉案建筑物已在2023年11月6日被全部拆除,本案中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应当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区城管局于2023年9月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四、在明说法
本案中,城管局向赵某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越庖代俎,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定程序。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相关建设的,一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有行政主体以违法为由欲拆除相关建筑的,一定要看清主体是不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果不是,及时联系律师,依法维权。
损失有赔吗
先把台湾的违建拆了,再回来老百姓的,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