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时,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的具体规则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只要公司是通过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可以追溯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间点。
- **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
如果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则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采用了经评估的净资产进行折股,那么其业绩计算将从股份公司成立时开始,不能与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业绩连续计算。这是因为经评估的净资产改变了资产的核算基础,从历史成本变为公允价值,这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业绩的连续性。
- **时间计算规则**:
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这是为了明确计算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时间的具体标准,确保符合上市条件的时间要求。 这些规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公司上市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能够真实反映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时避免因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变动而影响业绩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对于成功上市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