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天云律师:广强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以真实案例解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
近年来,我国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频发,此类案件渐成高发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笔者接触到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各异。为了更好掌握该类案件规律性及其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实务经验以及真实案例针对此类案件的行为模式进行梳理,以期为处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行为人无真实出口货物,以虚假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5刑初75号】针对曹某、林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至2020年,李某某、蔡某某等人利用王某实际控制温州A贸易公司等,通过“买单”“配票”“买汇”方式,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21416247.58元。
其中,蔡某某、马某于2018年6月份入职涉案公司,负责向他人购买未纳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出口货物合同金额共计17401836美元;黄某某于2018年3月份入职涉案公司,负责制作报关单等单证,共计获利5万元;被告林某某于2018年入职涉案公司,负责向他人购买外汇用于伪造出口外汇,并负责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共计获利5万元。
以上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没有任何真实出口,在物流、金流等方面完全向他人购买虚假信息或者制作虚假材料,以未纳税的出口货物的相应信息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针对此类案件,我们无须考虑是否扣减已纳税货物的相应的情况,而更多的是根据各个行为人在案件中作用及地位,以及单位犯罪等角度做罪轻辩护。
二、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提高货物价格,低值高报,虚增出口额以骗取出口退税;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091刑初184号】针对威海B公司、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015年8月,B公司与湖北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E公司与外商签订订单作为自营出口,E公司赚取中间差价,E公司转给B公司的合同FOB价共计789285美元。在该笔出口货物申报出口时,由E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提货单,报关单据、报关发票、装箱单均由B公司自行在威海海关进行申报,E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提货单金额共计1266017美元,王某借此之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提高货物价格,低值高报,将报关金额从789285美元提升至1690223美元,B公司共计获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为1805836元,B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963925.8元。
由于出口货物种类繁多,质量差异大等原因,导致监管部门很难直观判断货物的价格及价值,这也是成为监管一个难点。这种客观原因导致,部分行为人可以利用伪造买卖合同等材料虚高货物的价值,以达到套取更多数额国家出口退税金额。
此类案件中,一般都有真实货物出口,只是行为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虚高了货物的价值。办案机关若要指控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应当准确核算出其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认定涉案货物的真实价值以及价格便成为了案件的核心内容,因此,这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行为人没有真实业务,借助货物作为道具骗取出口退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154号】做出刑事判决书:2014年到2016年,詹某某在深圳、厦门等地先后成立深圳市G贸易有限公司、厦门F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作为出口平台,通过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道具货物循环进出口等方式获取海关报关单证,结合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款,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詹某某、莘某平、林某敏、陈某等人利用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人张某控制的北京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中间介绍人张某庆(在逃),在无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况下,以北京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按票面金额6.5%的票点,向被告人詹某某控制的厦门某某有限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某某公司共向厦门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1份,税额l5791251.99元人民币。被告人詹某某、莘某平、林某敏、林某仪、陈某以厦门某某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已骗取退税款3288478.43元。已申报未退税款8410115.79元
行为人将涉案货物作为出口以及申请出口退税的道具,行为人先行将货物报关出口,获得相应行为人出口的相应数据,之后结合其伪造买卖合同、外贸合同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
在货物出境之后,行为人通过绕关走私、伪报品名或者低报价格等方式,又将同一批货物走私入境,行为人再上述同样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以此循环。这种模式表面上是具有货物出口,只是行为人借助货物道完成出口一整套流程而所需获得单证而已,实质上便是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的相应事实,使得税务部门陷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退税的审批,以达到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以上三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模式是目前行为人较为常用的方式,每个不同模式都是有其特点,也有其共性。特点如上述所分析,共性便是行为人都需要签订虚假合同、伪造相应的报关的手续及材料。辩护律师若要处理好此类案件,应当熟悉其每种行为模式,以及涉及到的相应的证据。为此,笔者也会针对不同的行为模式梳理出其对应的辩护思路以及辩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