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涉外刑事案件辩点分享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十八)
时间:2022年8月5日下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李伟律师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点评人:吴斌律师、韩武斌律师
其他参会者:杨天意律师、董建明律师、杨勋杰、杨琳琳、李蒙、叶峻廷、陈新潮、郑勰、任传昱。
一、开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作为专业刑辩律师,不仅要在专业领域内深化研究、琢磨办案,也要拓展自己的视野,不应局限于某一领域内,也即建立“T”型知识结构,“—”表示有广博的知识面,“|”表示专业的深度。广强所原来也承办过多起涉外的刑事案件,而且其中不乏令人瞩目的成果。李伟律师作为省律协涉外刑诉委的委员,也是我所承办涉外刑事案件的骨干律师,下边就有请李伟律师为我们讲述《经办涉外刑事案件辩点分享》。
二、开讲
主讲人李伟律师:
谢谢大家捧场,广义上来说,涉外刑事案件其实很常见,涉外刑事案件也就是案件的某一些因素涉外。鉴于此,本次分享将主要分为:犯罪主体涉外、犯罪工具涉外、犯罪行为地涉外、案件参与人涉外以及涉外非诉案件几部分进行,并且在每一部分都是通过案例讲解的方式进行。
(一)犯罪主体涉外——印度尼西亚籍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麦某是印度尼西亚人,2015年长期在清远等地以销售上市原始股为噱头,通过讲课,吸引老年人投资,非法吸收资金一百多万,后来在2019年的时候被捕到案。
辩点:和被害人谈好和解,一对一退赃,拿到了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愿意做认罪认罚,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取保并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吗,审判阶段,法院提出案件定性可能为集资诈骗罪的观点,最终,在辩护律师努力下维持了案件定性,并得到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特别提示:群体性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多,可以通过逐个谈赔偿部分的方式去获得谅解。
外国人在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犯罪工具涉外——杜某为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
杜某利用一个菲律宾的境外网站参与赌球,并且为这个境外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账户名下有30多个会员,赌资流水三十多万,其自己供述获利四万多,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按照现行法律对应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分案处理,本案是由于平台的另一个嫌疑人案发的,但是杜某与该嫌疑人没有上下线关系,提出原承办机关没有管辖权。在检察院请示最高院的时限内,成功取保。
通在审查证据时,提出获利无法区分自己赢钱的数额还是发展会员的佣金,涉案金额存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和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
本案最终取得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犯罪行为地涉外——温某在菲律宾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案
温某在找工作的时候看到高薪招聘的广告,联系招聘电话后有人帮他办护照买机票带他一起去菲律宾去电信诈骗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在社交软件上和女性聊感情,取得信任后以理财名义诱使女孩子投资他们实际控制的资金盘,骗取被害人资金。
温某自述,骗取客户150000元,获得工资45000元。有自首情节,已部分退赃,正在协商认罪认罚的刑期。
辩点:在某种意义上,本案当事人也是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在找工作时不慎陷入犯罪集团中,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虽然当事人零口供,但是涉案的其他人业已判决,涉案事实辩护空间有限,当事人准备做认罪认罚,并进行了退赃。
目前本案认罪步骤完成,在和检察院做量刑协商。
(四)案件参与人涉外——文某涉嫌运输毒品罪
同案A某,香港居民在内地生活,因吸毒成为警方线人。为配合警方打击犯罪,A某找到生意破产的文某称自己需要入手一批毒品,报酬丰厚。文某于是起意并通过他人找到货源飞哥。后因故飞哥取消交易,无奈之下A某在称自己可找到新的货源促成交易,文某答应。后续文某与他人(实为便衣警察)交易毒品时被发现。经查A某提供的货源方也为警方,且毒品为假毒品。
辩点:本案属于犯意引诱,也即诱惑者(公安特情员)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
实践中通常识别犯意引诱的方法在于:行为人是在行为实施前就有了贩毒的犯意,还是在得到了毒品买家的主动购买承诺以后才产生犯意。可以把这两种犯意表达的方式总结为:前者是犯意暴露,后者是犯意产生,也即犯意引诱。
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
而且,本案中毒品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也即买方和卖方)都是警方,构成双重引诱,行为人在被“双套引诱”后实施的毒品贩卖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控、辩、审三方进行了激烈的碰撞,最终因本案无罪判决未能在审委会上通过,取得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五)涉外非诉案件——海外棋牌类游戏刑事合规审查
A公司是一家棋牌网络游戏公司。中国棋牌游戏公司在大举进军东南亚市场,但是容易触及我国的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尽管犯罪结果地在国外,根据属人原则,中国法律对此也有管辖权,所以这些游戏公司也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经审查后,给出的合规建议是:从正规渠道收回外汇收入,然后在游戏中设置禁止中国人注册游戏账户,遵守当地国家法律对棋牌游戏是否合法的规定,避免刑事风险。
在日益开放的今天,刑事案件中存在涉外的因素将越来越普遍,我们应当感受并拥抱这种变化,期待今天的讲解能为大家今后经手、承办涉外刑事案件做出一点贡献,谢谢大家。
三、点评与讨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谢谢李伟律师的精彩分享,干货满满让人意犹未尽。从李伟律师的讲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涉外刑事案件并不神秘,办案技巧、切入点的寻找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驾轻就熟、庖丁解牛式的熟稔与李伟律师平时对案件的深入思考、钻研是分不开的。
接下来进入点评和讨论环节。首先由吴斌律师发表点评意见。
(一)吴斌律师
吴斌律师围绕着几个案例分别进行了点评,其强调认罪认罚不是“躺平”式辩护,想要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一样离不开扎扎实实的辩护工作。换言之,只有把握住案子切实的辩点,指出案件的疑点,形成有力、有利的辩护观点,辩方才有资本和控方进行辩诉交易,也才能通过认罪认罚获得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结果。
吴斌律师同时重申了辩护的目的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指出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许与我们期待的有所偏差,但是只要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我们也不应做太多无谓的坚持。
(二)韩武斌律师
韩武斌律师就涉外案件的类型、涉外案件的管辖判断、涉外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外国人的刑罚适用等问题谈了自己的感受,同时就涉外刑事合规问题着重进行了论述。
其指出,在我们承办的很多经济类犯罪案件中,都会发现涉案的平台架设在国外。在类似案件的刑事合规中,我们应当注意这些平台是否与国内有联系,比如运营、维护是否牵扯国内?其目标客户是否针对国内,中国人投资还是外国人投资?此外,在涉外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中,不仅围绕国内法给出判断,也要结合所在国的法律予以合规审查。
另外,韩武斌律师就涉外证据的审查和李伟律师交流了一些意见。
四、其他讨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下边由大家进行广泛的讨论。
(一)杨天意律师
杨天意律师就涉外案件中证据的取得介绍了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两种情况:一者是公安机关对于境外的服务器进行远程的勘验;一者是通过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如国际刑警组织进行调取证据。杨天意律师认为,在涉外刑事合规的业务办理中,应当特别注意用户网络地址的审查,应当尽可能避免境内用户直接注册。
(二)杨勋杰
杨勋杰主要从刑事案件中退赃退赔的时间点谈到了自己的收获,其认为,退赃退赔的情节如果对于量刑建议中的量刑影响不显著时,也可以考虑将其推迟至审判阶段进行,此时则相当于一个新出现的有利情节,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
(三)杨琳琳
杨琳琳认为,刑事案件的共性要求了我们必须掌握行之有效的沟通技巧,尤其是在一些“针尖对麦芒”的情势下,如何为实现案件有效沟通找到切入点是一个共有的难题。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案件的个性决定了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在个案中琢磨、钻研。
(四)李蒙
李蒙表示,李伟律师的详细讲解驱散了其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认识迷雾,明白了涉外刑事案件虽有特殊性,但是更多是刑事案件的共性。刑事案件中涉外的因素虽然可能是案件棘手之处,但是常常也蕴含着案件的转机。
(五)叶峻廷
叶峻廷认为,涉外刑事案件的证据搜集、保存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这可以说是涉外证据的命门所在。此外,涉外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无法通晓中文,我们也要注意解决这一问题。
(六)陈新潮
陈新潮就第四个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向李伟律师提出了一些疑问,比如当事人具有前科是否影响“犯意引诱”的确定?李伟律师回应称行为人虽有前科,但是并无明确证据表明其具有犯罪意图时,办案机关也不得通过引诱其犯罪产生犯意来查处犯罪。
(七)郑勰
郑勰指出,涉外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合规业务都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在信息社会中,网络模糊化了国界,因此犯罪行为、经济行为涉外的因素越发常见,这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学习要求。
四、结语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再次感谢李伟律师的精彩讲授,李伟律师的娓娓道来为我们揭开了涉外刑事案件的神秘面纱,也为我们呈现了一场精彩绝伦的知识盛宴。在座的发言、提问也将这一次讲座的广度、深度都推向了新的高度,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就是我们举办周讲的初心所在。请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对李伟律师表示感谢。
敬请期待由张春律师带来的:《期货犯罪,如何对鉴定意见展开辩护?》
本文由李蒙根据会议内容整理
编辑排版:任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