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行贿罪会如何量刑?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秘性导致其查处难度较高,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传统理念,因而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一直偏轻。“十八大”以来,国家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因此,2015 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严格限缩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幅度。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强力举措推行的效果如何?目前行贿罪的量刑情节适用情况为何?刑罚适用情况如何?以及其他对于行贿罪具有影响的量刑因素是哪些呢?下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一、立法层面对于行贿罪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单总结就是: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对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或者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对于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解读,则需要借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贪贿司法解释》),根据《贪贿司法解释》的规定:
(1)追诉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下,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上述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从《贪贿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行贿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为行贿金额,如一般入罪标准是3万元,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00万~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500万元以上。行贿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在量刑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不过请注意,单纯的经济损失无法直接入罪,必须结合行贿行为。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的,属于追诉起点;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5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
行贿1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贪贿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向三人以上行贿”系同等加重处罚情节,可见行贿人数亦是量刑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行贿次数不是行贿罪法定量刑情节,但由于反映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因此在量刑实践中的分析中也会予以考量。
结合刑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影响行贿罪量刑的因素除了行贿数额、行贿次数、行贿人数外,还有自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称特别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悔罪、从犯、初犯、退赃等量刑情节。
二、具体量刑因素的实践考察
(一)罪中情节:行贿数额、行贿次数、行贿人数
行贿罪定罪处罚的基本模式为“数额+情节”,行贿数额是影响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根据有论者对541件行贿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行贿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案件占总案件的90%左右,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行贿案件将会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具有法定的5种从重处罚情节被认定为严重)。
根据上述实证样本统计结果显示:行贿次数 3 次以上的 303 件,占比 56.2%,多次行贿的占到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不乏数十次行贿的,这说明行贿行为的惯用性。
行贿人数反映了行贿犯罪规模,行贿人数越多表明对法益侵害的程度越深,影响判处的刑罚也会越重。根据样本统计,行贿人数常见的是3人以下,占到85.4%,向3人以上行贿的为 79 人,占 14.6%。
(二)罪后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
行贿人罪后表现对量刑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本文仅就适用较多的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缴违法所得几种量刑情节进行考察。
实践中以上几种量刑情节常常同时适用,根据上述实证样本显示,其中适用数量最多的是认罪认罚,将近80%的行贿人都进行了认罪认罚,其次是自首、特别自首,合计约占比55%,即超过一半的行贿人被认定为自首。适用坦白的人数占比为39.18%,退赃和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人占比仅为13%,认定为从犯、立功的人仅有11人、21人,分别占比2.03%、3.88%。
认罪认罚是2018年刑诉法增加的重要制度,给予了认罪认罚的行贿人以大量量刑优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首,尤其是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特别自首的从宽进行了限制,但是依然有大量的行贿人会在被追诉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刑事立案为节点)主动如实交代行贿行为。在上述样本的统计中,自首(含特别自首)后,适用缓刑的有182人(均认罪认罚),被适用“减轻处罚”的有96人,还有60人因此被免除处罚。由此,可见行贿人被认定为自首(含特别自首)后,其刑罚后果以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为主。
在541个样本案例中,认定坦白的 212 人,独立适用坦白的有 82人,均被从轻处罚,但未出现因避免严重后果而减轻处罚的情形。这符合我们对于“减轻型坦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受限的一贯判断。
(三)刑罚适用情况一览
根据刑法第390条,行贿罪法定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为罚金刑或没收财产。根据有论者的实证研究,以及作者的检索,我们并未发现有因行贿罪一罪适用无期徒刑、没收财产的判例(有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其实在行贿罪(单纯只有一罪的情况,下同)的判罚案例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都不多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仍以有论者统计的541个行贿案件为例,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25人,占比4.6%,而且有13人被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2人。
在上述的统计样本中,大部分行贿案件的当事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拘役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统共占比7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占比达到22%,这其中又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居多(占该部分比重的70%)。
(四)量刑情节与实际量刑的关系一角
以最为引人关注的缓刑样本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为视角,可以看到:
在有论者统计被判处缓刑样本中,行贿数额均值38.71万元,其中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下的占80%;行贿次数3次以下的占比67.3%;行贿人数方面,向1人行贿的情节比例较高,占比高达67.6%。在罪后情节适用方面,被判处缓刑的行为人均能够认罪认罚,自首与坦白、认罪认罚共同适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中独立适用自首、特别自首的有124人,占比为39.74%
根据上述样本分析,在免予刑事处罚的78人中,行贿次数3次以内的占比为87.2%;行贿人数中,向3人以下行贿的占97.4%,占据绝大多数,其中向1人行贿的为68人,占87.2%;行贿数额中,1 0万元以下的行贿数额占71.8%。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78 人全部认罪认罚,其中,69人自首(包括特别自首),此外,78人均无前科。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想要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下,是比较有可能的;想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是比较有可能的;自首(含特别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显著影响。三、结语
立法在行贿罪的量刑配置上,呈现出常见的多层次,根据“数额+情节”的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分别配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配置了财产刑(根据《贪贿司法解释》罚金最低10万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量刑具有明显的轻刑化趋势,即重刑比例低、自由刑刑罚量较低、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比例高等特点,这一方面是由于“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传统理念,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每一起案件中专业刑辩律师的努力。
对于行贿罪的量刑而言,特别自首的认定不仅存在事实认定的疑难,也是法律适用的疑难,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能够帮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而在行贿案件的认罪认罚过程中,专业刑辩律师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刑辩律师积极参与下的势均力敌的“谈判”才能为当事人取得最佳的认罪认罚结果。
抓得完吗?难!
海南张家慧案件的行贿人都抓了吗?
行贿罪应该比照受贿罪翻倍的处罚
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