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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广强律所金融案件刑事律师
李伟律师:使用伪造的印章盖章会构成伪造印章罪吗?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出于各种原因存在私刻公章的现象。有些仅因为嫌公司正规盖章程序麻烦,部门内部就去私刻一个公章,有些为了因为银行贷款需要收入证明,私刻公司印章。还有,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出借资质、挂靠的现象比较普遍,挂靠人还会私自刻制挂靠人公章去承接项目。这些看似普遍的私刻公章行为会有刑事法律风险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条是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规定。但是,该条没有对什么是“伪造”、什么人“伪造”,以及“伪造”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做出详细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建筑领域伪造印章犯罪的定性处罚问题还作了专门规定,其指出:“伪造印章犯罪是建筑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通常不单独出现,而是作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一种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经理、承包人实施违规利用(伪造、偷盖、修改粘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印章、虚假诉讼以及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宜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等原则依法处理。”
通说认为,伪造印章罪的“伪造”,是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印章的行为。而从现行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意见或者批复来看,伪造印章罪的核心行为均在“伪造”上,而使用了伪造的公章盖章,是否构成犯罪呢?
三、实务案例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私自伪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并在分公司设立登记中,以及承揽四川省双流县统筹城乡保障性安置小区鸿川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等4个项目中使用,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做出(2018)桂02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柳州中院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继续上诉,柳州中院作出(2020)桂02刑终33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王某无罪。终审判决指出,无证据证明王某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了广西五建印章,认定王某明知广西五建印章系伪造、王某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使用了伪造的广西五建印章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
四、分析
从现行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或者批复中来看,伪造印章罪的“伪造”只能限于本身;对伪造印章罪中的“伪造”应做文意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伪造”可以涵括“使用”;但反过来则不行,“使用”不能涵括“伪造”,简单而言,就是使用了印章并不能就此证明伪造了印章,单纯地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自己或者指使、委托、默许他人伪造了印章又使用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前述行为,但是和使用了伪造的印章并且于伪造印章者同谋的,自然可以认定为伪造印章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并没有伪造印章,也没有指使、委托、默许他人伪造印章,或者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伪造的印章,但是并没有和伪造印章者同谋,则不成立伪造印章罪。
明知是伪造的印章而使用的,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仍不能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根本就不知道所使用的印章系伪造的,或者受欺骗使用了伪造的印章的行为,或者只是使用了加盖有伪造的印章的有关材料的行为,则更加不能成立伪造印章罪。
五、余论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侵犯了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此种情形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