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完整证据链,详细举例!70项目各项支出所需要原始明细单据

史海峰 2024-06-03 00:49:15

国税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对“真实性”的具体证据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下面列举几项常见业务所需的完整证据链:

一、购入存货

1.采购发票;

2.采购合同;

3.入库单;

4.验收单;

5.送货单及相关物流单据;

6.损耗审批意见书。

二、购进固定资产

1.采购发票;

2.采购合同;

3.验收单;

4.固定资产使用分配单;

5.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三、应付账款发生

销售类业务与购入存货类似,服务类业务参照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

四、应付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

2.往来对账函;

3.委托收款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付款);

4.债务重组协议;

5.无法偿还证明。

五、银行借款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合同;

3.银行审核证明;

4.银行回单;

5.资金使用分配表;

6.银行借款分析表。

六、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单;

2.工资分配表;

3.银行支付证明;

4.社保、公积金支付证明;

5.个税申报、缴纳证明;

6.劳动合同;

7.考勤记录;

8.员工手册、用工制度等。

七、成本

1.成本管理流程制度;

2.成本结转方法说明书;

3.成本结转计算表;

4.成本管理台账;

5.成本结构分析表(料、工、费)。

八、广告费

1.合同;

2.发票;

3.支付凭证;

4.广告文案等;

5.定期发布的证据。

九、租赁费

1.租赁合同;

2.租赁发票;

3.支付证据;

4.租赁费分摊表;

5.长期待摊费用分摊表。

十、咨询费

1.咨询事前调查书;

2.咨询合同;

3.支付凭证;

4.咨询发票;

5.咨询费项目报告表

;6.咨询效果书。

十一、业务招待费

1.招待费相关标准制度;

2.申请表;

3.审批表;

4.招待相关发票。

十二、培训费

1.培训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

2.申请审批表;

3.培训合同;

4.培训发票;

5.培训大纲及课件

6.培训签到记录;

7.培训现场照片等。

十三、会务费

1.会务费使用的相关标准制度;

2.申请审批表;

3.会务合同;

4.会务发票;

5.会务签到记录;

6.会务现场照片;

7.会议议程;

8.会议记录及决议。

十四、利息费用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合同;

3.银行审核证明;

4.银行回单;

5.利息计算单;

6.资金使用分配表;

7.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

8.银行借款提示分析表;

9.利息发票。

十五、发出存货

1.出库单及相关物流单据;

2.销售合同;

3.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

4.客户验收单。

十六、应收账款发生

销售类:

1.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

2.销售合同(付款期,与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关);

3.出库单及相关物流单据;

4.客户验收单。

服务类:

1.销售发票(非必须,可以申报未开票收入);

2.销售合同(付款期,与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关);

3.其他相关证明。

十七、应收账款核销

1.银行流水、回单;

2.收款收据;

3.委托收款授权书(第三方收款不满足税务稽查中四流合一的要求,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方式收款)。

十八、坏账核销

1.失踪证明(公安局);

2.死亡证明(公安局);

3.注销证明(工商局);

4.破产(法院文书)。

十九、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制度;

2.报销单据;

3.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得报销此项;实际消费人员要与出差人员一致)

二十、福利费

1.工资薪金、福利制度;

2.福利物品领取表;

3.个税申报表(福利费应合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纳税);4.福利物品发票。

二十一、油费

1.用车制度;

2.车辆使用表;

3.租车或购车发票;

4.油费发票(总额超过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耗油量,不能报销)。

二十二、办公费

1.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2.领用表;

3.办公用品发票。

由上述列举的证据链可以看出,一张发票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业务背后的实质才是关键。作为证据,就要满足三性:

1.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

2.与业务直接的关联性;

3.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除此之外,任何业务从始至终均要形成一个闭环,想互印证,链条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使证据链的证明效力降低。

部分小企业用工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报销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不完善,可能造成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但是至少要遵循四流合一的原则,保留相关凭证,以备在税务稽查部门认定有虚开发票嫌疑时能自证清白,避免刑事责任。

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例如支付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支付职工薪酬时, 以自制工资表、差旅费补助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以原材料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领料单、资产折旧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扣除依据。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外部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税款凭证、分割单等。

主要包括:

拨缴工会经费,可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作为扣除依据;

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社保机构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银行转账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发生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依据法院判决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收款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收款单据等作为扣除依据;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照分摊协议归集,以分割单和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应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和服务”,不包括采购货物)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提供发票复印件)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企业财税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构建证据链是财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基础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面对繁多的经济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涉及到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因此,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必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确凿无疑的证据为依据。

所谓客观事实,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交易、收入、支出等具体情况。这些事实不仅反映了企业的真实运营状况,也是税务处理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和保存机制,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实、完整的记录,确保每一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收集、整理并保存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会计账簿等各类文件资料。这些证据不仅有助于企业自查自纠,防止因疏忽或误解导致的税务风险,也是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判案时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要求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构造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纳税人存在违法事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税收法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应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确凿无疑的证据为依据。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一直恪守“以票控税、凭票报销”的原则,这一管理方式在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框架下,发票作为涉税业务的核心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税务机关用以核实纳税人交易真实性的关键证据,也是企业进行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交易的日趋复杂,有时即便企业实际发生了支出,也可能因为各种因素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这种情况的出现,给企业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一方面,企业可能因为缺乏有效发票而无法充分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其正常的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税务申报时,也可能因为缺乏发票作为有力证据而难以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准确认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在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也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例如,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以便更准确地核实企业的交易情况;同时,也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意识,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总之,尽管“以票控税、凭票报销”的管理方式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税务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税务管理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纳税人出于种种复杂的动机,如平衡财务收支、逃避纳税义务或是进行贪污贿赂等不正当行为,会选择购买或接受虚假发票。这些发票往往看似正规,但实际上却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经济实质,它们仅仅是为了满足某些非法或不合规的目的而制造出来的。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发票本身,并不能完全证明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只是交易的一种凭证,它记录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内容、金额等基本信息。但是,发票的真实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形式上的合规性,更重要的是它背后所反映的交易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核涉税业务时,不能仅仅依赖于发票这一单一证据。他们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如查阅账簿、核实银行流水、询问相关人员等,来全面了解和验证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税法遵从意识,防止和打击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总之,发票虽然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凭证,但并非万能的证明。只有通过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才能确保涉税业务的真实性,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除了发票这一关键凭证外,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还需准备一系列详尽的文档资料,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全面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及纳税的合法性。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章程等基础性文件,它们详细记载了企业与各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权益分配以及责任承担等重要信息,为税务部门审查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资金往来证明在税务管理中同样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资金往来证明能够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助于税务部门核实企业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从而确保企业应税收入的准确性。

此外,行政审批文书也是企业税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些文书通常包括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复文件等,它们证明了企业在开展涉税业务时已经获得了必要的行政许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经济业务流程痕迹化管理证据也是企业税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方面。这些证据包括企业内部审批流程、业务流程记录等,它们能够反映出企业涉税业务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管理情况,从而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纳税合规性。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及纳税的合法性。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还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实际上,在企业涉税处理的复杂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远超于单纯的事实陈述。对于纳税人而言,如何准确、合规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有效、公正的行政处理,其核心依据并非仅仅是客观事实的陈述,而是建立在严密、完整的法律事实基础之上。

具体而言,企业在处理涉税事务时,必须构建一套严谨的证据链,以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套证据链不仅应当包括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还应涵盖相关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税务处理决策等间接证据。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充分展示其涉税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条不完整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反之,如果企业不能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其涉税行为将很可能被视为存在疑点或风险。这不仅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处理产生质疑,还可能引发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在涉税处理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证据链的构建和完善,确保自身税务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企业在涉税处理时,应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并积极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其涉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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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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