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使用最多的是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项不常见,用的比较少。
其中第四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一般与前几项并列出现,很少做为单独的被迫解除理由。
从第四项的文字内容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不得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出现冲突,否则无效。
如在制度中出现“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等文字,那明显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是已经产生损害,还是可能产生损害,并没有明确解释说明。
北京的一起判例,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进行了阐释,供大家参考。
01基本案情2021年3月9日,马某入职顺义某印刷公司,任职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
2022年3月12日,马某给主管常某发送主题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本人马某于2021年3月9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2.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3.贵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个人权益;4.不提供劳动条件。现本人由于被迫离职原因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2022年3月16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请贵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请求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其他应得报酬。请贵司于2022年3月16日前通知并找贵司员工与本人交接工作,如无贵司员工交接,将视为贵司无需本人工作交接。特此通知!
2022年3月14日,马某将与前述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由其签名确认的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面交给主管常某。
2022年3月17日,马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
6.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997元。
2022年6月10日,仲裁委裁决:
……
五、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998.5元;
驳回马某其他仲裁请求。
02一审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现已查明,公司发布的《**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第三章考勤管理项下第六条加班管理之条款中规定“(四)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非操作序列员工工作日加班不计为加班,周末加班计为加班。”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且明显违反法律法规,马某据此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雅昌印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法核算,对马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过高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
五、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58.22元;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3二审法院……
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发布的《**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第三章考勤管理项下第六条加班管理之条款中规定“(四)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非操作序列员工工作日加班不计为加班,周末加班计为加班。”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且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马某加班工资的情况,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核算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马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数额有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经验之谈从实操的角度,老曾建议走被迫解除时,不要只列一项解除理由,一定尽量多列,最好把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都列上。
因为多列了,后续找不到证据,可以不用,只要有一项符合,就可以让被迫解除成立。
如果列少了,发现证据不足,可能对自己不利,一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单位,想变更解除理由,就没戏了。
到时就变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离职了,经济补偿也没拿到。
切记切结!
本案案号:(2023)京03民终261号
关于被迫解除操作的细节,请查阅下列文章:
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维权?细节决定成败
工资迟发多久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被迫解除申请补偿金吗?
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