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4月16日患者李某曾于x市人民医院就诊,查心电图:1.窦性心律;2.T波改变;完善心脏CTA:冠心病,左前降支近段软、硬斑块形成并管腔明显狭窄约75%。2021年4月20日,入院中医诊断为“1.胸痹心痛(痰瘀阻络症)”,西医诊断为:“1.不稳定型心绞痛;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
2021年4月22日,被告对原告行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冠状动脉造影,一根导管(心脏)+一根管状血管操作(扩张)(RCA)+冠状动脉血管腔内成形术(PTCA)(RCA)+植入一根管状血管支架(RCA)+冠状血管的血管内超声显像(IVUS)(RCA)+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RCA)”。
2021年4月22日12:19下达临时医嘱“依诺肝素钠注射液0.6mlhqd(共1支)15:30执行”,2021年4月22日12:21下达长期医嘱“依诺肝素钠注射液0.6mlhq12h”,停止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08:52,且被告未监测ACT(活化凝血时间)。
2021年4月23日晚上18:10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向患者的主管医生反映患者的鼻子旁边出现一个血泡,且用纸巾搽鼻子里面有血,主管医生未予处理,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将该情况告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也未予重视未予处理。
2021年4月24日凌晨01:00起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反复多次与被告医护人员反映情况,但被告的医护人员均未予重视,亦未对患者完善检查ACT(活化凝血时间)及脑部CT等,亦未减少抗凝药物用量,直至08:10患者言语欠清、四肢乏力,被告才对原告进一步检查。
被告病历中记载:2021年4月24日凌晨01:00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血压162/88mmHg,被告仅给予患者硝酸甘油舌下含服;02:21患者恶心呕吐症状反复,被告予以耐信注射液静脉滴注抑酸护胃;
05:01患者诉仍恶心呕吐,被告予以甲氧氯普胺肌注止呕;05:50患者仍有恶心,被告继续予以耐信注射液静脉滴注抑酸护胃;07:20患者头晕症状同前,仍有头痛、恶心呕吐,血压152/68mmHg,被告予以天麻素注射液静滴止晕;08:10,患者呈嗜睡,呼之可睁眼,四肢肌力查体不配合。
急查头颅CT提示脑出血,患者意识障碍进一步加重,呈浅昏迷,被告对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维持硝酸甘油降压及停用抗凝药物等治疗,之后被告将患者从心血管科转到神经科,治疗无效,于2021年4月28日死亡。被告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小脑的脑内出血。
二、被告x医院辩称
1、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死亡结果是其自身原发性疾病以及小脑出血所导致的,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鉴定仅根据患方陈述即认为医方对被鉴定人面部出血倾向观察处理措施不足,没有客观依据,实际上患者不存在鼻出血。
3、值班医生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理及时,责任心强,完全尽职尽责,不存在鉴定意见所认为的医方延误了对被鉴定人颅内出血的及时诊断和治疗。
4、抗凝与出血是心脑血管所面临的两难选择,患者死亡结果与答辩人诊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患方尚欠医疗费59552.48元,请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三、尸检结果
李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2021年4月28日死亡。李某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于右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支架植入等术后发生小脑出血致中枢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四、鉴定意见
x省中医院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被鉴定人术后血压观察处理不当、对颅内高压表现认识错误、未落实病情逐级汇报及会诊制度、药物使用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鉴于被鉴定人颅内出血系冠心病及高血压治疗的并发症,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1%-60%)。
五、法院判决
2022年8月19日判决,被告x省中医院x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31287.93元。
【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费用是捡个芝麻丢个西瓜。收费与赔赏不匹配。
还是术后监护医生对颅内出血的认识不足,血压控制不好。在抗凝抗板治疗时,要控制血压在140之下,患者一旦发生恶心呕吐,先要做头颅ct,最差也应该请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尽管控制好血压也有颅内出血的,但事故鉴定挑不出毛病。
医生认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