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虽履行告知免责义务,患者自杀医方依然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2-21 06:25:07

一、基本案情

王某广(男,76岁),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并伴有躯体症状中度抑郁发作,多次出现自杀倾向,于2023年2月13日入住被告某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王某广于2023年6月29日缢亡。后经x市x区公安局调查,排除他杀可能,死因为在被告病房内自缢身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存在明显自杀倾向的王某广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却拒绝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关于原告提供的视频,时间不是6个小时,被告有视频证明是事后1个小时发现,对原告认为6小时没有查房有异议。

2、患者入院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心理科病人住院安全告知书,在告知书第5条双方明确:

住院期间患者可按照个人意愿在本院范围内活动(院内不安排医护人员巡视)。这是患者家属和被告的明确约定,即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并且有病人家属的签字。

所以因为不安排巡视,原告以6小时没有巡视病房为由认为被告有严重过错,这是不成立的。如原告陈述的,在病例第1页收治入院时已经说明是因自杀未遂而受治疗,由其儿子送医,第6页入院病故风险等级自杀风险二级,同时第7页原告只提了二级护理(留陪护)。

在2023年2月13日入院当天,基于自杀风险的情况被告共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拒绝陪护协议书、心理科病人住院安全告知书、心理科预防跌倒(坠床告知书)都向原告强调需要留陪护,24小时陪护。

3、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是本案涉及的事实是涉及到生活护理方面的没有陪护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死亡的情况,如果身边有陪护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那么以此为前提,我们会发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是在诊疗活动中因为医疗行为受到的伤害。

而本案显然患者不是因为医疗行为受到的伤害,他的伤害是患者自己的一种,并非医院的某个医疗行为。至于生活护理方面,也仅是预防发生他自杀的可能,因为没有身边没有人陪护导致的死亡。

如果原告认为患者选择自杀身边没有陪护导致,被告存在过错的话,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有24小时监护的义务和责任,被告才承担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提供的心理科病房是开放性病房,而开放性病房的行业管理和所有的综合医院普通医院一样,患者的生活护理方面是由家属负责的。

以此为前提,显然被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通过法庭审理我们也发现原告并没有指出被告有哪个具体的行为有过错,以过错为前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按规定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同时也这个建议一下法庭,认为本案应该是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因为不涉及医院的诊疗行为。

如果按照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审查的内容就是被告是否尽力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按这个方面来审查的话,被告也是没有过错的。

四、庭审意见

1、关于造成王某广自缢身亡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病案可知,王某广自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并伴有躯体症状中度抑郁发作,入院时多次出现自杀倾;二是,王某广患有具有自缢倾向疾病,近亲属在治疗期间未能履行相应陪护义务;三是,被告未能尽到及时巡视看护义务。

2、综上,对于王某广死亡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承担其损失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宜。

3、关于被告提出的已对原告进行了相应免责告知,故对于王某广自缢身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履行告知免责义务并不意味应当免除其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巡视和看护的责任,故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赔偿原告129,486.9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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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24 19:22

    看到这样的判决就想吐[呲牙笑]

  • 2024-02-24 12:57

    发财机会给你们了

  • 2024-02-25 00:27

    想死谁都拦不住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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