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婚内强奸的问题

厕所读书 2024-04-05 02:06:44

还是从新华网上的这个新闻聊起。

新华网,应该是权威的消息来源。

审判长,应该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

1、给出了“强奸罪”的定义

2、引用了《刑法》的规定

我们应该注意,

首先,它非常权威。

其次,强奸罪的定义,刑法规定,它们之间不一致。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

罪刑法定,

我们当然不能按照这个强奸罪的定义去判断,

而是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去判断。

或者说的更明确一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这是法律。

“强奸罪”的定义,属于法律谣言。

这个才是刑法: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这个刑法规定,有一个问题:

它罗列了手段,

但使用了“强奸”。

什么是“强奸”,还是需要去解释。

强奸罪,这个定义,之所以属于胡说八道: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它由《刑法》规定,

而不是制造一个谣言,来胡说八道。

也就是说,

强奸罪,只能由《刑法》规定,

而不能用谣言解读。

但是,

《刑法》没有定义“强奸”。

“强奸”,需要解读,

但“强奸罪”,不能重新定义。只能由刑法规定。

定义“强奸罪”,就是制造谣言。

定义“强奸”,确实有这个必要。

非常遗憾这个审判长,

他定义“强奸”,就让问题清楚了。

他定义“强奸罪”,就是制造谣言。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由“强”和“奸”构成。

强,是强制、强迫的意思。

奸,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左传·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姦也。”

正当的男女关系,不能使用“奸”字。

奸,绝对不是性交的意思。

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你说它是“奸情”?

正常的夫妻之间,即使强行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强奸。它根本就不是“奸情”。

你可以说它是“强交”,但不是强奸。

合法夫妻之间,就根本不能适用强奸罪。

不论怎么“强”,都不存在“奸”。

你可以虐待罪处男方死刑,

但不能适用“强奸罪”。

夫妻之间,根本就没有“奸”。

按照刑法规定,强奸罪,

1、“强”,必须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奸”,必须是不正当男女关系。

夫妻,肯定是正当男女关系。

热恋中的男女,比夫妻关系弱一点,但也是非常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种关系办成强奸,必须有非常非常高的证据要求。

对热恋中的男女,使用互不相识男女一样的证据标准,肯定是恶,邪恶,心理变态。

冤案总是会有的。

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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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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