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从新华网上的这个新闻聊起。
新华网,应该是权威的消息来源。
审判长,应该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
1、给出了“强奸罪”的定义
2、引用了《刑法》的规定
我们应该注意,
首先,它非常权威。
其次,强奸罪的定义,刑法规定,它们之间不一致。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
罪刑法定,
我们当然不能按照这个强奸罪的定义去判断,
而是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去判断。
或者说的更明确一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这是法律。
“强奸罪”的定义,属于法律谣言。
这个才是刑法: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这个刑法规定,有一个问题:
它罗列了手段,
但使用了“强奸”。
什么是“强奸”,还是需要去解释。
强奸罪,这个定义,之所以属于胡说八道: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它由《刑法》规定,
而不是制造一个谣言,来胡说八道。
也就是说,
强奸罪,只能由《刑法》规定,
而不能用谣言解读。
但是,
《刑法》没有定义“强奸”。
“强奸”,需要解读,
但“强奸罪”,不能重新定义。只能由刑法规定。
定义“强奸罪”,就是制造谣言。
定义“强奸”,确实有这个必要。
非常遗憾这个审判长,
他定义“强奸”,就让问题清楚了。
他定义“强奸罪”,就是制造谣言。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由“强”和“奸”构成。
强,是强制、强迫的意思。
奸,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左传·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姦也。”
正当的男女关系,不能使用“奸”字。
奸,绝对不是性交的意思。
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你说它是“奸情”?
正常的夫妻之间,即使强行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强奸。它根本就不是“奸情”。
你可以说它是“强交”,但不是强奸。
合法夫妻之间,就根本不能适用强奸罪。
不论怎么“强”,都不存在“奸”。
你可以虐待罪处男方死刑,
但不能适用“强奸罪”。
夫妻之间,根本就没有“奸”。
按照刑法规定,强奸罪,
1、“强”,必须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奸”,必须是不正当男女关系。
夫妻,肯定是正当男女关系。
热恋中的男女,比夫妻关系弱一点,但也是非常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种关系办成强奸,必须有非常非常高的证据要求。
对热恋中的男女,使用互不相识男女一样的证据标准,肯定是恶,邪恶,心理变态。
冤案总是会有的。
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