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用工中最复杂,风险最大的解除方式。
曾写文详细描述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可查阅之前《如何辞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一文。
这其中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稍有不慎,哪怕证据齐全,制度合法有效,也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这个关键点就是单方解除时需履行工会告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成立工会组织。
没有工会,如何履行告知程序?不履行告知是否为违法解除?
对于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在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不同。
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 主要司法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应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当地总工会、行业工会、单位所在地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未履行该程序则为违法解除。
该观点出处主要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二)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客观上无法完成工会告知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客观上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
下面,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来看一下各地区的实际判例。
三、 裁判文书数据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共有8952篇文书。
加入“未建立工会”关键字进一步筛选,共有258篇裁判文书。
部分地区裁判文书数量如下:
其中江苏省最多,为110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这是地方条例中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需要履行工会告知程序最明确的规定。
四、 未履行告知认定违法解除判例梳理检索结果中各地的判决文书,发现有两种情况。
地区司法观点不一致,同案不同判。如山西、天津、安徽、福建。
地区司法观点基本一致(不排除个案情况)。如北京、上海、江苏、四川、广东。
支持辞退员工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为违法解除的判例有:
(一)天津案号:(2017)津01民终5399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被告单位虽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但被告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且在原告起诉前未能补正该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山西案号:(2018)晋01民终311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不仅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程序。
(三)辽宁(2021)辽03民终3450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动辄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不符,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江苏(2023)苏08民终353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公司未建立工会,但应通知其所在地工会,不能以总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讨论辞退外派人员来代替通知工会,故**公司的解除行为从程序上也不合法。
(五)浙江案号:(2019)浙02民终403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虽然辩称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现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予以支持。
(六)安徽(2021)皖03民终284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规定旨在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监督和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保障。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则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七)福建案号:(2021)闽0213民初1404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福建**公司虽未建立工会组织,但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福建**公司在解除与蒋**的劳动关系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本院依法认定福建**公司单方解除与蒋**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八)山东(2022)鲁17民终2193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公司以李**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事先通知工会,在本案起诉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九)广东案号:(2019)粤04民终24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没有工会,但是**集团在2017年成立工会,且《**员工手册》为**集团制定。为了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也应当将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上级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十)四川案号:(2021)川01民终15768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之所以用人单位在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工会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作用。即使如**公司所述,公司还没有成立工会,**公司也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听取当地工会组织的意见。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正当程序。但是,**公司在庭审中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程序制约恣意,没有程序的决定,意味着专断和暴虐。正是程序的正当性使结果变得合理和易于接受。如果任由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将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护。当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工会时,更应当注意决策的民主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在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法律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维护公序良俗。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外部制约程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会助长用人单位故意不成立工会甚至抵制工会成立的不正之风。
五 、无工会未认定违法解除判例支持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情况下,辞退员工无需履行工会告知程序的判例有:
(一)北京案号:(2019)京02民终1108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并未就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是否应履行通知街道工会作出明确规定,本院对高某某关于**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街道工会即构成违法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天津案号:(2017)津0102民初149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地方工会或职工代表一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成立工会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
(三)山西案号:((2019)晋0702民初5549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原告在未通知工会的前提下直接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通过当地工会组织,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单位并未设立工会组织,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企业有员工25人以上应当建立工会,但并未明确规定未设立工会的企业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通过当地工会组织。因此,对于被告以原告未通知工会、未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通过当地工会组织而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原告经济赔偿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实难支持。
(四)上海案号:(2019)沪民申84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
(五)安徽案号:(2020)皖02民终499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只规定了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工会,但对未建立工会或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没有做出法律规定。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未建立工会或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无此通知义务。本案****公司因未建立工会,故无通知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违反禁止性规定。
(六)福建案号:(2019)闽05民终4127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事先通知工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用人单位无发起设立工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劳动者入职至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并未提出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请求,由于劳动者本身并无筹建工会的意愿,故未建工会的责任并不在单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事先通知工会应以单位已成立工会为前提,在单位未建立工会且未建工会的责任不在单位的情况下,陈**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事先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的理由不成立。
(七)云南案号:(2018)云2504民初393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事先通知工会的前提是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是职工的自愿行为。***弥勒分店在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通知程序。但是,王**违反***弥勒分店规章制度并造成被行政罚款的结果,已经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弥勒分店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 、思考及建议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即使证据充分、制度合法有效并进行了公示,仍需重点关注当地司法裁判观点,如被辞退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未履行工会告知程序主张解除违法,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
建议没有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通过所在集团上级工会、单位所在地工会、行业工会、当地总工会等相关机构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