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最高刑事处罚!

知恒律师事务所 2024-03-19 15:15:06
今天看到一句细思极恐的话:“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这三个人的结果。”

案件回顾

最近,河北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男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埋尸的案件,因为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

案情的经过并不复杂——

据报道,事发于2024年3月10日,年仅13岁初中生王某某外出找同学玩后不归并失联。

家人报警后,警方调阅监控发现,与王某某一起的还有3名男同学。

但面对王某某家人和警方的询问,3名男同学表示没有见到过王某某。

心急如焚的王某某父亲赶紧补办了儿子的电话卡,通过查询微信记录,他发现孩子微信曾给其中一名男学生转过190块钱。

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男同学才说出王某某孩子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据受害人家属反映, 小光的遗体被找到后,他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被害男孩王某某的最新尸检结果也显示:男孩头部、面部及背部有伤。

遗体挖掘现场,家人看到孩子遗体瞬间崩溃

目前3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嫌疑人家属至今没有出面致歉。

这3个杀人嫌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是现在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曾经在未成年人中广泛流传,也曾被一些未成年人拿来当做肆意犯罪的“免罪金牌”。

不过,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

一、在本案中如果3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3名犯罪嫌疑人超过14周岁,就不需要报最高检核准,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这3名初中生残忍杀害王某某时事先早有预谋,手段残忍,而且分工明确,一人负责拿铁锹、一人负责看守、一人负责把风,犯罪后将遗体掩埋,毁尸灭迹,已经符合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条件。

事发后,心理素质极强。在警方已经调取三人与被害人同行的监控的情况下,三人最初仍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撒谎称王某某被其他人带走,周一三人还正常前往学校上学。

二、程序上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

在司法层面,今年3月1日,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预防犯罪,必须有刑事处罚作为震慑的手段。

不过,由于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他们最高能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监控拍下孩子被害前画面

至于3名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全部判到无期徒刑,要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或者说案件本身就不分主从犯,作用相当,全部顶格处罚,也是有可能的。如果确实有些主观恶性不深,那么刑期可能会有所差别。”

此案理应报最高检核准追诉3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最高检也应该核准追诉,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无期徒刑。

被害人姑姑的朋友圈

这不仅仅是对他们残忍行为的惩罚,更是告慰受害者及家属,震慑潜在的未成年犯罪分子。

正如四川监狱官方账号所评论的那样:“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挡箭牌!触犯法律底线必须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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