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经常看到,不少网友问,你的缴费是你自己自己出钱吗?多缴多得的钱,你自己出了多少?用人单位的缴费,根本不是你的缴费,是占了国家的福利,占了企业的便宜,这样的认识正确吗?国家规定的多缴多得的“多缴”,包括了哪些内容和范围?对于这些问题,网上很多人认识都是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他们拼命反对,谩骂国家的“多缴多得”的社保政策,妄图推翻“多缴多得”的法律规定,已经到了疯狂的歇斯底里的地步。
通过上网多学习,多关心国家的有关社保缴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充分了解国家认可的缴费包括哪些内容?那些属于国家认可的“多缴”的内容和范围,你才能够正确的指导自己的缴费,不会去进行无谓的攀比,作出错误的参保缴费决定。如果不懂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一味的去质疑,攀比别人的养老金,除了惹了一肚子的气,对你不会有任何的帮助作用,不可能就会多得养老金,你就是再有意见,也绝对改变不了国家的社保法规定的。
国家非常明确,用人单位的缴费也是职工的缴费,不管你是生气还是眼红,不管怎么认为不公平,都改变不了这一点。真正能帮助你的,就是自己也去找一个会承担你的缴费的用人单位工作,让工作单位也承担你的统筹缴费,自己负责个人缴费部分。你再眼红认为不公平,别人的用人单位也不会为你承担缴费,国家照样承认,别人用人单位的缴费就是别人的缴费可以多得养老金,与你没有一分钱关系。
国家社保法对于“多缴多得”的“多缴”,从来就没有规定过必须一定要参保人自己从工资里面出钱缴费多缴才是多缴。
而是规定“多缴多得”的“多缴”,即包括用人单位的多缴;又包括职工自己的多缴;既包括国家机关各部门作为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多缴;也包括父母亲出钱为子女的多缴;子女出钱为父母亲的多缴;亲朋好友出钱帮助的“多缴”;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出钱的多缴。甚至91年以前企业职工,和2014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国家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多缴”,都是社保法认可的多缴的范围,都可以作为多缴多得的合法依据,而且不会因为有人反对,有人认为不公平就改变。
换句大家都容易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话说,多缴多得的“多缴”,是以社保局收到以你名义的缴费的多少作为依据。只要是社保局收到了以你的名义上缴到社保局的缴费,就可以根据你的缴费的档次,年限,计算发放你应该得到的养老金。至于你缴费的钱是哪里来的?是国家机关各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缴费;是企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还是你自己或者家人出钱为灵活就业人员全额支付的缴费。这都与社保局没有一分钱的关系,都不影响这些缴费属于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合法依据的法律效率,社保局都可以合理合法的根据这些缴费的多少,给你“多缴多得”发放养老金。
退休职工养老金已经领取了30多年,社保法已经颁发执行将近15年。还是有些人搞不清国家社保法承认的“多缴”包括了那些范围,不少人还认为用人单位的缴费就不是职工的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就是白得养老金。这样的错误认识,除了惹你自己一肚子气,患红眼病以外,对你要求增加养老金不会有任何作用。根本改变不了国家认可用人单位的缴费也属于职工的缴费,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同样是社保法规定认可的可以“视同(当成)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可以合理合法领取养老金的法律政策规定。改变不了这些合法的缴费都是国家认可的“多缴多得”中的“多缴”,都可以多领取养老金的政策,那些认为多缴多得的“多缴”,一定要自己工资里面直接出钱缴费,才属于“多缴”的认识,是属于对于国家社保法规定的社保政策完全错误的认识。
社保不是强制性的吗?有本事叫老板把你社保的那部分工资发你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