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邢某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女生赵某,两人互加为好友后,联系十分密切,并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迅速发展成为了情侣,且多次发生亲密关系。
在此期间,男子邢某发觉女生赵某身形娇小,曾询问过其年龄。然而,女生赵某明明未满14周岁,却谎称自己已经16岁了,并声称正在某技校读书。由于女生赵某平时衣着打扮较为成熟,且说话老练,男子邢某深信不疑。
这天,男子邢某骑摩托车载着女生赵某到海边玩耍,傍晚时分,两人在海边烧烤摊吃烧烤时,突然下起了暴雨。
由于雨势很大,加上摩托车被雨淋湿后熄火无法启动,两人因此耽搁了很久才启程回家。由于已经接近深夜时分,女生赵某最后选择到男子邢某家凑合着过一晚,并与之发生了亲密关系。
第二天早上,彻夜未归的女生赵某回到家后,立即遭到了家人的严厉盘问,由于担心遭到责骂和挨打,女生赵某情急之下,居然谎称自己遭遇了他人强奸。
随后,信以为真的家人立即带着女生赵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侦查,并很快将男子邢某抓获归案。
然而,当男子邢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女生赵某眼见事情闹大了,感觉内心难安的她,最终还是选择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了警方。
不过,虽然案发当晚,男子邢某并没有强行侵犯过女生赵某,然而,由于女生赵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因此,警方在得知实情后,依旧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男子邢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受害人女生赵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仅身形娇小瘦弱,而且身体发育明显不成熟。因此,本案中,男子邢某虽然不知道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但通过这些外在特征,“应当知道”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故而男子邢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邢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本案中,男子邢某曾询问过女生赵某的年龄,而女生赵某明明未满14周岁,却谎称自己已经16岁了,并声称正在某技校读书。由于女生赵某平时衣着打扮较为成熟,且说话老练,故而男子邢某对此深信不疑。
综上,由于本案中,男子邢某自始至终并不知道、也无法判断出女生赵某的实际年龄,因此,男子邢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1、本案中,双方在交往期间,男子邢某曾询问过女生赵某的年龄,而赵某却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谎称自己16岁。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女生赵某也亲口承认向男子邢某谎报了年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男子邢某确实不知道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
2、女生赵某平时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等都显得比较成熟,根据男子邢某的供述,两人每次约会见面时,女生赵某不仅穿着高跟鞋、画着浓妆,而且抽烟喝酒、说话老练,很像“社会人”。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男子邢某确实无法判断出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
3、根据调查了解,女生赵某即便是深夜时分依然可以独自外出,其家人并没有过问,且女生赵某此前也曾多次有过夜不归宿的情况。因此,从生活作息规律上来看,男子邢某也无法判断出女生赵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4、案发期间,男子邢某与女生赵某正在谈恋爱,系情侣关系。两人发生关系时均属于自愿,男子邢某并没有采用暴力 、胁迫、诱骗等手段,而女生赵某也如实承认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男子邢某不知道、且无法判断出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加之女生赵某属于自愿,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男子邢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男子邢某无罪。
结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明知”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当中作了明确规定:
1、女方未满12周岁,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依法判决构成强奸罪。
2、女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能够判断出未满14周岁,那么,此种情形下,便应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判决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就本案而言,由于女生赵某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谎称自己已经16岁了,因此,男子邢某确实不知道女生赵某未满14周岁。
而且,由于从女生赵某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以及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男子邢某均无法判断出其未满14周岁。
因此,本案中,男子邢某并不属于“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故意与其发生关系,故法院最终认定男子邢某不构成强奸罪,是有法理依据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