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有关部门对带货销售假红薯粉条的网红的处罚即将落地了,本人想谈谈自己的感受。
本人作为生来就爱吃红薯粉条的北方佬,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很是犹豫,原因在于此前本人写过的几篇批评带货网红的文章都被平台打入了冷宫,这背后的逻辑我自然晓得,带货网红在一定程度上是金主,至于是谁的金主,我就在此留个悬念吧。
书归正传,先谈谈罚款165万元吧。
根据公开披露的消息,本溪县有关部门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拟对本溪雨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条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据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行政执法机关将本次雨姐带货销售假冒红薯粉条的行为定性为直接经营行为而不是广告推广行为,否则应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溪县有关部门的这一处罚接近顶格处罚了。
接下来谈谈未来雨姐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10月10日,记者采访假冒红薯粉条生产厂家所在地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时,该局工作人员称正在研判假冒红薯粉条的行为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如涉及刑事犯罪肯定会移送司法机关。
作为法律人笔者认为,雨姐带货销售的这批粉条经鉴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所以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但是以木薯粉条假冒红薯粉条进行销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简而言之就是以次充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即成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据悉雨姐带货销售了八万单的这种粉条,金额大大突破了五万元的起罪点。生产者明知故犯妥妥的成立该罪是不容置疑的,那么雨姐团队(团伙)成员是否也成立该罪呢?我想,雨姐作为一个生活在北方农村的成年人,其不可能不知道红薯粉条的基本价格与口感,所以雨姐主观上明知不是红薯粉条还信誓旦旦的向消费者承诺这是纯红薯粉条并进行销售,无疑成立本罪。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网红身份不是免罪金牌,网红犯法当与普通百姓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