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到深夜,男子约女同事吃烧烤,见女同事喝醉了,便送她回家,并赖在女同事家里不走,在女同事熟睡后上了她的床,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醒来称自己什么都不记得,男子涉嫌违法么?
案例回顾:这天凌晨12点,男子吴某和女同事赵某才终于忙完,两人一起下班,吴某约赵某一起去吃烧烤,赵某也觉得有些饿了,于是欣然答应。
两人来到烧烤摊后,吴某提议喝点啤酒,赵某平日里酒量不错,于是同意了,两人点了一打啤酒,一边吃烧烤,一边喝啤酒,不知不觉就到了凌晨2点多。
赵某感觉头有点醉了,吴某便说送她回家。两人回到赵某家后,赵某便让吴某在沙发上坐着,自己去给他打杯水,没想到回头一看,吴某竟然躺在沙发上睡在了。
赵某便呼唤吴某,想要他离开家里,毕竟自己就一个人,留宿一个男子不太方便,可是无论赵某怎么呼汉,吴某都没有醒来。
没办法,赵某只好打电话给闺蜜,希望她来陪自己,这样万一吴某醒来也不敢乱来,可是凌晨2点多,闺蜜一直不接电话,赵某也没有办法了。
渐渐地,赵某觉得头晕目眩,只好任由吴某睡在沙发上,自己回了房间睡觉。没多久,吴某就醒来了,他以为在自己家里,于是推开卧室门就进去了,随后脱了衣服就上床。
第二天一早,赵某就醒来了,立即发现了身上的不适,再加上没穿衣服,一下子就明白了过来。
她推醒吴某后,质问吴某昨晚对自己做了什么,没想到吴某竟说:“我也不知道啊,我昨天也喝醉了,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不过赵某很清醒自己被侵犯了,于是对吴某说:“你打算怎么解决,你这是强奸,报警的话你是要坐牢的。”
没想到吴某很嚣张,道:“这只是个意外,警察来了也不会对我怎么样。何况你也没反抗,怎么能算我强奸呢?”
无奈之下赵某只好报了警,随后警方以涉嫌强奸将吴某刑拘了,之后检方又对吴某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
现在问题来了,男子吴某为何会认为自己无罪呢?按照吴某的辩解,自己也是喝醉了,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所以即便是和赵某发生了关系,也是属于意外,根本不属于违法犯罪。
在法律中,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是嫌疑犯有主观犯罪意识,而过失犯罪是指嫌疑犯无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出现损失。
故意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判罚就行了,但过失犯罪却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才入刑,在刑法中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却没有过失强奸罪名,当然失火罪、交通肇事罪也属于过失犯罪范畴。
故而,如果真的是属于过失犯罪,那么吴某和赵某发生关系,并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不用坐牢,只需要经济赔偿就可以了。
另外,在吴某的意识里,强奸是指男性通过体能优势或其他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侵犯行为,既然赵某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使用暴力,当然就不算强奸了。
但是,在法律规定里面,强奸时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当女性处于熟睡或醉酒状态时,女性无法表示自己的拒绝意识,故而和此状态的女性发生关系,就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女性”,同样属于强奸罪。
警方为什么会认定吴某涉嫌强奸罪呢?首先,报警后吴某承认了和赵某发生关系。当然,不承认也是可以查出来的。
其次,更加吴某和赵某说法,当时赵某是醉酒状态,并没有反抗,故而警方认定赵某当时虽然没有拒绝吴某,但她本身处于无性防卫状态,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故而吴某违背了赵某的真实意愿。
再次,赵某打了几个电话给闺蜜,虽然没有接,但根据赵某的陈诉,警方确认赵某当时是拒绝和吴某孤男寡女共处的,可见她并不愿意和吴某发生关系。
并且,吴某虽然说自己什么都不记得,却承认和赵某发生了关系,这是自相矛盾的,何况如果吴某真的醉酒,又怎么能和赵某发生什么呢。
故而,警方认定吴某是故意留宿赵某家中,并且趁着赵某醉酒不省人事,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故而属于强奸既遂。
按照刑法规定,强奸一人既遂的,量刑3~6年之间,因为吴某没有自首情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没有认罪认罚情节,故而没有减轻或从轻判罚条件。
不过,时候吴某积极赔偿了赵某30000元,取得了赵某的谅解,故而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写在最后男子吴某一开始约赵某喝酒,就包藏祸心了,时候又意图玩弄法律与鼓掌之中,却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疯狂在法律边缘试探,终于是引火烧身了。
赵某也太大意了点,不仅深夜和男性拼酒,还将对方带回家中,置自己与危险之地,实在是不应该,之后更是不锁房门睡觉,太过于大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