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面馆被政府拆迁,签了协议却10年未收到补偿款。新开的店因资金链断裂倒闭,负债累累。政府以“没钱”为由拒绝兑现承诺。女子无奈将政府告上法庭,这事儿闹得沸沸扬扬。到底谁对谁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10年前,李女士(化名)在陕西某市经营着一家小面馆。生意虽然不算大,但一家人勤劳肯干,日子过得还算红火。
突然有一天,政府工作人员找上门来,说要拆迁。李女士心里七上八下,“这可是我们全家的生计啊!”
政府工作人员拍着胸脯保证:“只要配合拆迁,补偿款绝对不会少,保你开个更大的面馆!”
听到这番承诺,李女士仿佛看到了美好的未来。她签下了协议,政府承诺给予75万元补偿款。
为了尽快重新开业,李女士拿出所有积蓄,又背负了50万贷款,在市中心租下了一间新店面。“补偿款一到,咱们就能东山再起了!”她满怀希望地对家人说。
谁知道,现实给了她当头一棒。新店开张后,生意远不如预期。更糟糕的是,政府承诺的补偿款迟迟没有兑现。
李女士多次找政府询问,得到的回答却总是:“财政紧张,没钱给不了。”
一年又一年,李女士从满怀希望到逐渐绝望。“我做梦都没想到,一碗碗辛苦钱攒起来的希望,会被一纸承诺吞噬殆尽。”
最终,新店因资金周转不灵而被迫关门。李女士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店铺,还背上了巨额债务。
走投无路之下,李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政府告上法庭。她要求政府支付拖欠的补偿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府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2、政府长期拖欠补偿款是否构成违约?
3、李女士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本案中,政府与李女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政府应当按约支付补偿款。政府以“财政紧张”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李女士因信赖政府承诺而投入资金开设新店,最终导致损失,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李女士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应在30日内支付李女士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呵呵这个判决我给赞,但是这个款30天能到,那就见鬼了
对,谁让你拉面了,一分不给,你告去吧,
哈哈哈[鼓掌]这就是所谓[鼓掌]美好[鼓掌]的终格[鼓掌][鼓掌]
[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