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一对小夫妻刚领证一小时,男方就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大学男生领证一小时就闹离婚
男方项某,1995年出生,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女方陈某,1997年出生,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双方是经项某父亲介绍相识,后互生好感,进而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几个月之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一小时后,项某就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于是项某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项某声称,他和陈某在结婚前就已经分手,二人感情早已破裂。结婚是因为不堪陈某在分手期间的多次短信骚扰和刺激才做出的草率决定。与陈某领证时父母均不知情,是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才拿到了户口本进而与陈某领取了结婚证。并且项某主张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
另一方面,陈某则认为项某此行为是在骗婚,不同意离婚,并且认为项某的做法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均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究并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若要离婚,则项某需对其赔偿30万元,同时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
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年轻人结婚应谨慎,离婚要慎重
针对这一事件,来自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的李玉霞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1.实践中诉讼离婚的情况实践中,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基本不会判离。对于协议离婚,《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也专门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也不再像从前那样简单、快速,年轻人结婚应当谨慎,离婚也更要慎重!本案中,陈某与项某经陈某父亲介绍后自由恋爱结为夫妻,一般认为存在一定感情基础,项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陈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从保障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和维护社会安定、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出发,对陈某的离婚诉求判决不予准许。2.本案可否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可撤销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一种是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而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也仅仅是规定条件下的一年时间内。本案如果陈某存在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她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从现有资料来看,陈某并不存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她并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3.婚姻受国家承认和法律保护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改变,结婚和离婚都可能更加草率,离婚率攀升、离婚案件也逐年增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法律既要尊重婚姻主体的意愿,又要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价值便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等多重目标。【资料来源:陕西法制网】编辑:呼楊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