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在我国,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这一区分为土地征收行为带来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不同的法规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虽然都承载着公共利益的使命,但二者在征收的法定主体、目标对象、实施程序以及补偿安置的细节和形式上,展现出明显的区别。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认清土地的性质不仅是一种法律认知,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石。
二、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添的房屋位于某市某镇裕某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使用权面积为156.4平方米,发证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房屋建筑面积为66.32平方米,层数为1层。
2015年9月23日,原某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某市横二线东段及省道S111线中山段改建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民众街道办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得知《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事实,原告认为该方案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故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1984号《决定书》,认为民众街道办作 出的方案不具备外部性,仅为民众街道办在房屋征收准备过程中,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的内部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告不服,通过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贾燕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律师维权
贾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感受到本案存在某些“蹊跷之处”,带着疑惑,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与原告一同深入案件现场,进行了详尽的实地勘查。依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精确定位了原告房屋的地理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广泛搜集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过贾律师的深入分析和周密研究,成功揭开了之前存在的“疑惑”。原告的房屋实际上是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其性质理应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在深入调查本案时,贾律师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被告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原告周某添的房屋位于某市横二线东段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然而,令人玩味的是,该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批复,却仅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而不包含国有土地。
复议机关在决定书中认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是内部行为,不涉及原告的权利。然而,复议机关在源头上并未彻底澄清原告房屋的性质:究竟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一关键事实的揭露,为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贾律师充分利用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积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法院指出,被告某市政府明确原原告的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横二线东段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但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横二线东段延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并不包含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国有土地一并被收回,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具体到本案,原告的涉案房屋为国有土地上建房,如被告某市政府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实施征收的,且原告不同意协商补偿时,被告某市政府应及时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同时,原告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建房,对其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补偿。
五、在明提醒
征收补偿全过程可谓是“如履薄冰”,被征收人往往要面对一道难题:清楚地界定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性质。毕竟这是一场关乎自身核心利益的“战斗”,而对权利基础的深刻理解将是赢得这场战斗的基石。在明提示,被征收人应当寻求专业律师,不要让繁冗的法律程序和术语成为维权障碍,在专业律师的策略指导下,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