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西法院一合同纠纷案判决相差为一千多万?难以置信!

生活与广角 2024-10-24 07:38:05

完善诉源治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然而,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郭春生法官等人,却被举报滥用诉源治理损害人民权益,对当事人拒绝调解且无调解可能性的执行案,久拖近五个月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质疑:法官消极执行、推诿执行,究竟是在为谁争利?

近日,广州建筑商张瑞钦先生向揭阳市纪委监委举报称,揭西法院郭春生法官等人,在办理其与被执行人揭西县雅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涉嫌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渎职等司法腐败问题,恳请纪委监委予以调查。

据举报称,举报人张瑞钦诉雅都公司、王炎全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粤52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雅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瑞钦支付工程款12834441.66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判决于2024年4月15日生效,但雅都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拒不向张瑞钦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张瑞钦向揭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1日,揭西法院现场接收了张瑞钦书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5月20日向张瑞钦送达了(2024)粤5222执前调32号《执前调解告知书》。

《告知书》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能动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执行案件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本案由调解员先行调解,案号为(2024)粤5222执前调32号。”

揭西法院向张瑞钦送达《执前调解告知书》后,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郭春生一直以“法院内部规定”为由,强行要求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必须经过执行前的调解程序。

张瑞钦向郭春生法官反馈表示本案无法调解,应启动正式执行程序。但郭春生法官回复称“这是揭西法院的内部规定,必须在执行前进行调解工作”。

张瑞钦认为,执行前进行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并于2024年5月30日与郭春生法官沟通,此后郭春生法院答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要求张瑞钦协调让揭西法院立案庭向郭春生法官取回案件材料,然后由立案庭负责强制执行的正式立案。

但当张瑞钦找到揭西法院立案庭后,郭春生法官却又再度以“内部规定”为由表示无法启动执行立案。

为此,张瑞钦多次致电揭西法院立案庭及监察室等部门,但各部门均回复称启动执行程序应由执行法官决定,各部门均无法介入。

后来,郭春生法官告诉张瑞钦,揭西法院于2024年7月底与被执行人雅都公司做了第一次调解工作,但雅都公司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张瑞钦强烈要求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郭春生法官又多次辩解要上门跟雅都公司做调解工作。

既然是调解,按理说就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张瑞钦参加吧?但郭春生法官却从未通知张瑞钦或其代理人参加调解。让张瑞钦百思不得其的是,法官为何要上门跟雅都公司调解?这是否已违反相关关于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的规定?

从张瑞钦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至今已近五个月过去,郭春生法官一直以“内部规定”要上门找雅都公司调解为由,拒绝执行立案。

张瑞钦认为,郭春生法官消极执行、推诿执行的行为已严重违法,涉嫌渎职、为被执行人雅都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便利等司法腐败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该条规定,也正是揭西法院《执前调解告知书》所引用的规定。即,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当事人起诉时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应当继续强行要求先行调解。

而本案中,张瑞钦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已长达近五个月,雅都公司不仅没有执行和解的意愿,甚至有可能在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郭春生法官仍然坚持执行前调解,已严重违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据此,揭西法院依法应当在2024年5月底前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如前所述,执行法官郭春生自申请执行之日起至今已长达四个多月仍拒绝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已严重违背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据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结,而郭春生法官消极执行、推诿执行至今已将近五个月,连最基本的执行立案都尚未启动,他们究竟想干什么?

张瑞钦认为,郭春生法官消极执行、推诿执行的目的,是在为被执行人雅都公司恶意转移资产争取时间。目前,雅都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转移资产,只要郭春生法官继续为其拖上一段时间,雅都公司就有可能将财产转移一空。到时法院再立案强制执行,张瑞钦连一毛钱都别想执行到,手里拿到的判决书很有可能就成了“法律白条”。

张瑞钦表示,很明显,郭春生法官消极执行、推诿执行,就是在为雅都公司争取非法利益。而其消极执行、推诿执行的理由,就是“诉源治理”。

本来,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结果,到了揭西法院郭春生法官手上,却成了消极执行、推诿执行、为被执行人争取非法利益的理由,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执行人张瑞钦希望纪委监委能够介入调查,查一查该消极执行、推诿执行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渎职等司法腐败问题,还有就是雅都公司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若查证属实,张瑞钦恳请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同时,也希望上级法院对此执行案予以督办,纠正郭春生法官滥用诉源治理的行为,并敦促揭西法院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该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来源:网易)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D5UE5JL05568WO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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