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向女子转账13万,妻子起诉要回,对方却称不是情人

4厘米 2024-08-27 16:33:21

“这真是白嫖”?广东广州,男子婚内向陌生女性转账13万余元,妻子发现后认为对方是情人,于是起诉要求返还,一审判决女子和男子共同返还,女子不服上诉,辩称双方并非情人关系、转账属于日常消费,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女士与赖勇于1998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名女儿,赖勇此前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经济收入尚可,后因经营不善,只能驾驶网约车为生。

陆女士表示,自己于3年前,发现赖勇与段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发现赖勇于2018年5月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转账给段娟,数额逾十万元。

陆女士发现赖勇出轨后,要求其写下保证书,赖勇于2021年4月1日自书一份《保证书》,称由于自己在外面玩惯导致心野,经不起诱惑,一切的责任在于自己。

赖勇表示经过深刻反思,对出轨感到后悔,既浪费时间、又伤神伤财,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情,承诺与“这个女人”分开,双方不再联系。

但此后赖勇不但没有按照《保证书》的内容,终止与对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继续向对方赠与多次金额较大的款项,陆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段娟返还不当得利144805元。

为证明上述主张,陆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情人关系,同时出示赖某与段娟之间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往来交易明细。

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赖勇于4年时间里,先后向段娟转账131471元,于是判决段娟、赖勇向陆女士返还13147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段娟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赖勇向陆女士返还131471元,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陆女士、赖勇承担,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陆女士主张段娟与赖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应由陆女士承担举证责任,但陆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段娟与赖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陆女士提交的《保证书》,无法确认是否由赖勇书写,且内容也未涉及“段娟”的名字,赖勇也未到庭承认该保证书的真实性,及保证书中所提及的“这个女人”是指段娟。

陆女士提交的所谓赖勇与段娟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未出示原始载体证明真实性;陆女士与段娟的手机短信记录,未提及赖勇与段娟存在婚外情关系。

一审法院据此推断,段娟需否认婚外情来自证清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陆女士未证明赖勇与段娟存在不正当关系。

2.段娟取得案涉款项有合理依据,已提交证据及作出说明,段娟取得案涉款项,有合法合理事由,赖勇的转账也不符合婚外情转账的规律。

婚外情一般都是大额整数转账,而本案中存在小额小数,更符合日常生活消费规律,且段娟在收取赖勇的款项前后,基本有相同的金额向第三方转出,更符合代付、垫付行为。

如果存在情人关系,赖勇显然不需要如此大费周章,大可直接一大笔整数转给段娟自由支配,且如果存在情人关系,一般都是由男方转给女方,不存在女方转给男方的情况。

3.即使判定段娟与赖勇存在不正当关系,段娟收取的款项,也是用于与赖勇的共同消费,赖勇在实际消费中是获利一方。

现又判决段娟与赖勇共同向陆女士返还,而赖勇与陆女士仍是夫妻,返还款项中赖勇同样是获利方,不排除本案是两人共同串通,用诉讼方式将已消费的款项索回。

因此,即使法院认定本案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考虑到赖勇的过错行为及实际获利行为,判决由赖勇全部返还,或段娟只返还一半款项。

陆女士答辩称:

1.赖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向段娟转账14万余元,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公序良俗,段娟、赖勇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自己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提交了保证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段娟取得144805元,而段娟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内容存在矛盾之处。

3.陆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赖勇使段娟怀孕后,段娟人工流产,意图使赖勇离开陆女士,据此,两人已形成超越普通朋友关系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陆女士提交的短信记录等证据,结合赖勇在5月20日向段娟转款520元,及赖勇的二审庭审陈述,一审认定两人超出普通朋友交往限度并无不当。

在赖勇与段娟不正当交往期间,赖勇擅自将涉案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段娟,侵害了陆女士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赖勇作为给付方、段娟作为受领方,应当返还并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返还的金额问题,段娟虽上诉主张其取得涉案款项均有合理依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段娟、赖勇共同向陆女士返还131471元,同时由段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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