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彭某与朱女士系普通同事关系,这天晚上,两人和同部门的其他同事,在单位组织的“授信”活动结束以后,一起在某酒店宴请招待客户。席间,两人均陪客户喝了不少的酒。
宴席结束后,两人随其他几位同事,一道前往公司用于存放礼品的酒店某房间。进入房间后,其他同事将礼品陆续搬出房间,便先后离开了,房间内仅留下男子彭某与朱女士。
其后,朱女士给自己男友打了个电话,声称自己喝醉了,让男友开车前来酒店接自己回家。然而,朱女士男友由于工作没有忙完,正在单位加班,不能即刻前来。
男子彭某闻听这一消息后,便将房门关上,欲与朱女士发生关系。在遭到朱女士言语拒绝的情况下,男子彭某却不顾朱女士的躲避与反对,仍旧与其发生了关系。
在此期间,朱女士男友忙完工作后,提前到达酒店,并在服务员的陪同下,来到朱女士所在的酒店房间门口,准备接朱女士回家。
然而,朱女士男友在房间门口按门铃并敲门,却始终无人开门。随后,由于担心朱女士喝醉酒出了事,于是,朱女士男友心急之下,便强行让酒店服务员打开了房门。
而进入房间后,朱女士男友当即愤怒地发现,朱女士与男子彭某竟然衣衫不整地躺在床上,两人表情甚是慌乱。
于是,愤怒不已的朱女士男友,便上前拽住男子彭某进行质问,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并发生了扭打。其后,男子彭某奋力挣脱束缚,并仓皇逃离了酒店房间。
而当男子彭某逃离现场后,朱女士在男友的严厉盘问下,哭诉着声称自己因为醉酒而遭到了男子彭某的侵犯。听完朱女士的哭诉后,怒不可遏的朱女士男友,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将男子彭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最终,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彭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后依法判决男子彭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彭某却表示不服,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男子彭某趁朱女士处于醉酒状态,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无力反抗之机,在遭到朱女士语言拒绝、行为抗拒的情况下,仍不顾朱女士的躲避及哀求,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剥扯朱女士衣物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强奸罪。
另外,案发当晚,朱女士曾主动打电话督促其男友马上来接自己,此举亦从侧面说明,事发时,朱女士并没有与男子彭某发生关系的意愿。综上,公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彭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男子彭某涉嫌强奸罪,直接证据只有朱女士本人的陈述,其他的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
此外,根据酒店的监控画面显示,案发当晚,朱女士与男子彭某之间举止和神情均显得很是亲昵,两人曾手挽手出入电梯,且亲密耳语。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朱女士自愿与男子彭某发生关系,却意外被其男友撞破,后出于羞愤而“报假案”的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再次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1、根据酒店的监控画面显示,案发当晚,朱女士在出入酒店走廊、电梯等场所时,步伐稳健、行走自如,且在警局做询问笔录时,思路清晰、说话有条理。因此,案发当晚,朱女士虽然喝了酒,但并非处于严格意义上的醉酒状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当晚,男子彭某趁朱女士醉酒无力反抗之机而发生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案发当晚,多名同事均证实,朱女士与男子彭某之间曾有一些开玩笑以及亲昵举动。而酒店的监控画面也显示,两人出入电梯时举止十分亲密。
此外,在其他同事将礼品搬出房间陆续离开后,同事周某因忘了拿衣服,又中途折回房间并敲门。而男子彭某打开房门时,同事周某见其面部表情较为尴尬,而朱女士坐在床上神情也显慌乱。据此,本案无法排除案发当晚,朱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3、根据事后勘验,朱女士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套、衬衫、内衣等均无损坏迹象,尤其是只要稍事反抗就会留下损坏痕迹的连裤袜亦完好无损,此外,朱女士佩戴的领结也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男子彭某曾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剥扯朱女士衣物而发生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既可以排除朱女士因为醉酒导致无法反抗的情形,也可以排除男子彭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情形,且本案无法排除朱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男子彭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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