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公证的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与成长的原则
2、平等自愿的原则
3、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关系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作为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国家公证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收养当事人双方及其收养的动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查明真实、合法、无纠纷之后,对收养关系予以确认的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这种证明本身,能促使收养当事人各方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法定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易使纠纷易于解决。
但是,公证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它主要体现在证明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而不涉及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如果收养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并不能直接解决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