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居委会和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居委会和村委会成员是通过选举产生,其被选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享有的不是工资而是补贴,不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期满需要重新选举才能连任,而不是通过与村委会协商续签一份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