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的合法辞退,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
试用期的合法辞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试用期内作出。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固定。
二是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员工,并得到员工的确认。
三是程序合法。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正式通知员工。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试用期内完成上述三个步骤,或者即使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但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中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试用期满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