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妻抛尸山洞,能否构成死刑?

知恒律师事务所 2024-04-10 10:57:48

3月31日,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分局接到了一起民众报警电话,称自家亲自郭某已多日联系不上。4月1日,警方在郭某家中调查时,发现部分点滴疑似血迹,这立刻引起了船山区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请求市警犬大队协作。同日,在遂宁城郊的一个山洞内发现了受害人遗体。现已确定郭某是在家中遇害后被凶手藏尸于山洞内,其丈夫邓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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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专案组与贵州省六盘水市警方协力开展抓捕行动,当晚,在六盘水钟山区一废弃厂房内将邓某抓获。据邓某供述,因夫妻感情破裂长期争吵,在积怨下将妻子杀害。目前邓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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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随着大众的潜移默化这似乎已成为了一种普遍观念。但这句看似公正的说辞,即便在古代也并不是公平的,例如汉代时6万钱即可赎死罪等,而现代法治对于刑、法有着更多的规范。

无可置疑,此案中邓某因情感纠葛将妻子杀害,并藏尸后逃逸,但能否因为“杀人偿命”就判处其死刑呢?邓某杀人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定罪情节;行为结束后逃逸与藏尸属于事后行为,并不构成另外的犯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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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犯罪人犯罪过程外自身的危险性、事后行为与事后表现等就将成为量刑的依据。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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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性质上“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例如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从犯罪后果角度指犯案导致的死亡人数、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的,例如持枪杀人、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的。

该案件中邓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中的一种,所以很难判处死刑让其“杀人偿命”。具体对于邓某杀妻案的判决还需等待有关部门的侦办,我们相信法律会给犯罪人以应有的惩罚,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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