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本是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小事。
无论是上下班途中、逛街时,还是旅行中,我们或许都曾搭过别人的便车,或是顺手捎上他人一程。
然而,就在这看似简单的行为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事情发生在2021年7月,方女士因需前往某地,便在群聊中寻求顺风车搭乘。
吴先生看到消息后,出于好心,决定搭载方女士母女二人一同前往。
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然发病,导致车辆失控,最终酿成了四人死亡的悲剧。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意外。
事后,方女士的家属却将吴先生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13万余元的损失。
面对这一诉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并未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我们对于“好意同乘”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归责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吴先生并未收取费用,且事故系因突发疾病导致,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同乘人员,均不存在过错,自然也无须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
这一规定无疑为“好意同乘”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行为的尊重与保护。
再举3个例子1、2020年6月,孔某好意搭载同事王某回家途中,因疏忽大意发生车祸,导致王某受伤。孔某逃逸后,交警认定其负全责。王某因车祸致残,产生25万余元费用,孔某已垫付8.7万余元。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因王某系“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孔某因逃逸,商业险亦不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已垫付部分,还需赔偿王某8万余元。
2、吴某驾车下班,邀请小丽搭便车,小丽欣然接受。吴某在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王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小丽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吴某全责。事后小丽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小丽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吴某承担80%。
3、龚某好意搭载邻居何某,倒车时发生颠簸致何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龚某全责,事后何某把龚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3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龚某好意免费搭载邻居何某,虽交警认定龚某全责,但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龚某驾驶无违法,对事故无过错,但未尽注意义务。故判决何某自担85%责任,龚某承担15%,并由保险公司分担部分损失,龚某自行承担约2万元。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务必注意自身安全,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而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也要保持冷静,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保险报案,配合调查和处理,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要“一逃了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有保险就起诉 然后个人出的不要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