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法院判赔3万!

知恒律师事务所 2024-04-02 14:30:06

最近,上海高院公开了一则案例,2023年6月,严女士在收到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岗位的入职通知后同意入职并辞退了先前的公司,通知中要求其提供是否怀孕的检测报告。严女士在按要求检测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将此情况如实汇报给公司。

但几天后严女士突然收到该公司的通知称,因规划调整所以岗位取消,但却在其他招聘平台中却发布了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在与公司多次沟通后仍未达成一致后,严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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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职业歧视”案例。我国对于女职工的“三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辞退,该公司向严女士发出入职通知后因其怀孕恶意取消职位,这一行为显然已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该公司赔偿严女士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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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怀孕的女职工实行了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凭孕妇身份就可以“为所欲为”,企业的利益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对于一些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履行职业义务的孕期女职工企业同样可以辞退。

例如,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的,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便是在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并不受“三期”保护,用人单位以不符录用条件辞退职工是不需要赔偿的。另外,如果职工怀孕并未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被辞退,同样不受“三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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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性平等就业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目前,女性生育保障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天平摇摆不定,而两者平衡发展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及家庭的共同构建,我们相信未来国家能够制定让职工与公司共同受益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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