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列‖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明确表示”义务

茜茜深耕 2024-09-02 20:36:47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应明确表示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当事人主张权利为要件。在权利体系中,抗辩权属于防御性权利,例如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以对方在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自己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前提,并进而保障自身的合同权益,一旦自己履行了对待给付义务,该抗辩权即归于消灭。然而,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均以主张权利为要件,抗辩权也不例外。在先履行一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时,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对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作出明确表示,现因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现拒绝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扩大。若后履行一方未行使该抗辩权,又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抗辩权归于消灭,在后续诉讼中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明确表示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赋予先履行一方提前违约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首先要求是基于法定的理由,其次是要向后履行一方行使告知义务,便于后履行一方提供证据,提出异议,提出担保。履行不安抗辩权时,未及时的告知对方,违反法律规定,且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机会,因此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先履行抗辩的行使的告知义务,从裁判案例中看出,人民法院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来的义务,便于合同双方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损失。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求行使告知义务。而且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的方式,明确表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裁判说理不一。

笔者认为抗辩权属于中止履行的权利,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可以依法不予履行,无需在履行告知义务和表示义务。而不安抗辩权本身属于违约在先,中止履行合同,必然要告知后履行一方,否则后履行一方无法明确先履行一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需要告知后履行一方,也系如此考虑。

​​​​​​​​​​​​​​​​​​​​​​​​​​​​​​​​​​​​​​​​​​​​​引用法律规定及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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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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