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推送行为辩护要点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26 11:55:48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中的典型行为,近年来较为多发,与传统的低报、伪报走私行为不同,推送行为虽然为走私中的关键一环但实践中相当部分的单位、个人并未意识到自身参与到犯罪其中,甚至认为该行为为合法的业务。造成此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行为人并未参与整个走私活动,仅处理部分业务的情况下导致其对于自身行为认识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系跨境电商走私案属于较为新型的犯罪,风险及法律意识不足导致触犯错误。

笔者所办理的涉跨境电商案件中涉及推单的单位、人员较为多样,不同的角色均可能会触及相关业务;亦正式由于其角色多样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相关人员往往是在推单之外,还会承担部分业务,如运输、审查、承接转运业务等。因此关于此问题的分析,不能停留在推单业务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行为进行统一的研究,才能得出该推单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跨境电商业务中的关键在于三单对碰或三单统一,换言之即订单、支付单以及运单需在相关数据上统一,以保证其真实性。因此在考虑推单行为的内涵时,还需要注意所推送的单据系何种,以免卷入其他行为而产生对自身不利的结果。

一、跨境电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常见的推单行为

如前所述在跨境电商案中推单行为较为多样,从单据本身的性质而言可分为订单、支付单或运单,同时可能具备同时占有上述两项甚至三项的情况;而从行为角度看可能存在推送某项单据加其他辅助行为的情况。笔者根据办案的相关经验,认为常见的推单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首先,仅推送一项单据。所谓推送一项单据即为推送订单、支付单或运单中的一种,且仅参与到此一项行为当中。实践中此类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单位特性,即基于单位的业务范围而从事相关行为,典型的如中转支付平台通过流水制作相关支付订单的情况。尽管均为推送一单,但是不同类型的单位及其行为在实务中的认定却完全不同;如前面承担支付单制作的单位,由于并未涉及到真实的交易,其在流水角度看已经违背了跨境电商上三单对碰的基本原则,故较大可能被认为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对于仅推送订单、支付单的单位或个人,由于推送行为并不当然违背了跨境电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一定会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尚有辩解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与跨境电商相关的行政法规,在推单问题上单位、个人往往与相关资格进行挂钩,如跨境电商从业的各类销售平台、支付单位等,因此便会出现一项问题,即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个人参与到跨境电商活动中,是否当然构成犯罪?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相关单位均会寻找具有资质的代理单位、个人处理部分业务,因此并不能得出无资质便构成犯罪的结论,故缺乏资质进行推送并不涉罪,关键还是需要考虑三单的真实性等具备刑事评价意义的行为。同理在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所被追究犯罪的情况均系因为通过跨境电商进行偷逃税款,而单纯的缺乏资质仅能停留在违规层面上,并不涉及犯罪。

其次,同时推送两项以上单据。订单、支付单以及运单的行程实际上是一项完整的交易流程,即客户在相关平台购买货物后形成订单,完成支付后获得支付单,再由承运方生成订单。若某单位在其中即承担销售同时经营物流,则可能会成为两项单据的推送主体,典型的如国内存在的各类转运公司,在承担物流工作的同时亦可能会有自身的商城进行商品销售,此时对于“自营产品”而言,若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口,则至少在表层上该公司会承担两项单据的推送。

同时推送两项单据的单位或个人若被追究走私犯罪,则可推断其涉案程度已经处于较深的情况,毕竟如推送订单、支付单,此时已经涉及到购买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实际支付价格两项与跨境电商高度关联的信息,若信息存在错误甚至系自行捏造,则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最后,推送单据与其他行为相结合。此类情况亦是实务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其复杂支出在于推单行为的敏感性以及其他行为的中性相结合下,较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推单行为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由于其涉及到是否走私的核心信息,故若存在一项行为即会让当事人处于不利评价之中;另一方面,其他行为具有中性性质,往往是进出口业务中的常见行为,若脱离推单单独看,一般均不会以犯罪进行评价。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混合,有如推送订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推送支付单+收取相关付汇费用、推送运单+发送空包裹等。

二、相关推单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关键问题

如前所述推单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无论是单纯的推单行为或是与其他相关行为结合,均系由于具有涉及犯罪的关键问题,才会被追诉,因此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应将关键问题先单独抽离分析,随后才结合其他对整个推单情况进行考虑。笔者认为,推单涉嫌犯罪的关键在于知情程度以及信息内容两方面。

首先,关于知情程度问题。由于走私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因此在一个个环节组织下,例如对于尾端的货主而言,其可能仅知道所委托的代理报关人员信息,但是对于货物的流转等情况知情不多。在此情况下,每个环节之间所交流的问题、对接的信息,便成为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具体到推单的情况,推单人员一般系基于某一项业务而进行单据的处理,而对于业务的来源、内容是否涉及到走私犯罪,需要考虑所供职单位的性质以及业务情况是否符合常规操作。例如对于承担支付单推送的单位、个人而言,若其并没有跨境电商的实际交易,在缺乏交易的情况下自行制作流水推送,此时则有较大的可能构成犯罪,毕竟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三单对碰的要求。

其次,关于信息内容。相对而言信息内容部分比知情程度更为广阔、复杂,毕竟三单中所涉及的信息各有不同。以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为例:如订单中所涉及到购买人的信息,而人员信息的来源往往是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关键,若相关信息系盗用、购买的,则基本能够佐证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再如支付单中信息与实际支付人不符;又或者运单信息中收件并非购买人或收件人具有大量同一等情况。

三、针对推单问题的辩护要点

在一起走私案件中并非所有参与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不乏如涉案但最终亦以撤销案件处理的案例。上面笔者提到的系涉嫌犯罪的情况,在明确涉嫌后便可考虑如何尽量避免刑事追诉,笔者根据经验,在除证据不足之外,有如下事实情况可以考虑。

首先,行为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业务行为前后涉及多个角色,因此信息传达便存在相关问题,若行为人的处理系基于错误甚至被欺骗下进行,则能够提出相关辩解,以求获得各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其次,行为人在涉案团伙、单位中的具体作用、地位,走私案件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层次,从上到下可分为单位或团伙的实际控制人,部分业务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考虑相关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地位,对比所负责的工作以及走私行为的关联等,从而考虑能否引用单位其他责任人员的规定,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除此之外,还存在如从证据等角度进行考虑、分析,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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