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是被征地农民面临土地征收项目时启动权利救济的切入点和第一步,如棋局中的“仙人指路”一般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征地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有着相对全面的规定,明确“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且以依职权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反而仅是补充。
但在个案中,情况就没有那么乐观了。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团队和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就在云南省昭通市代理了一起案件,信息公开申请遭遇“求上得中”——13小项具体材料只得到了3小项,其余的全都被区自然资源局“空着”未作答。那么,复议机关将会如何评价这样的不完全公开呢?
【基本案情:征地信息公开没有的空着即可?】委托人赵女士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当地河道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为了解项目相关情况,赵女士于2024年4月向云南省昭通市xx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四规划一计划”等共计13小项征地相关材料。
2024年5月,区自然资源局先后作出《关于赵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补充答复》,对其中3小项内容予以了公开(涵盖征迁安置工作方案、房屋周边影像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用地用海规划图),但未对其余小项给予答复。
赵女士认为区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公开征地信息的行为已侵害了其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团队和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的指导下,向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其申请事项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律师解析:答不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允许空着】2024年7月开始的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其已经通过前述两份书面答复将其已有的信息资料向赵女士进行了公开,未答复的就是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那么,被申请人“答不出就空着”的做法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呢?代理本案的王家才、袁海超二位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赵女士总共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13小项涉征地信息,而被申请人却只提供了其中3小项的材料,对不能提供的部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查询方式,也未告知其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区自然资源局将其认为不掌握的信息“空着”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文要求,其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是确定无疑的。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信息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即在此列。被申请人不予全面公开明显系未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
2024年10月14日,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政府经延期审查30日作出x区政行复决字〔202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两份书面答复,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王家才、袁海超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信息公开申请需要精准地确定申请事项和申请公开主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出书面申请,切不可自行盲目申请或只做形式上的申请,而是要将申请和后续的权利救济紧密联结在一起,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一工具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