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从事气矿开发项目,签订了两年的临时用地协议。不料两年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竟继续使用涉案地块并对空地进行硬化。而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后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应当对当事人邮寄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给予处理和答复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是如何通过行政复议有效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其查处职责的。
基本案情:临时用地期限未经当事人同意即延长了?
委托人陈女士是四川省达州市xx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林地。2021年,某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气矿启动开发项目,陈女士承包的林地被纳入临时用地范围内。
陈女士与该公司达成了临时用地协议,经市林业局审核,批准该公司临时占用涉案地块使用,期限为两年。
然而2023年4月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某公司却在未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地块,并疑似在涉案地块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对地面实施硬化。
2024年3月,委托人向xx市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占地行为实施查处并给予答复。但xx市自然资源局一直未予答复。
陈女士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指导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给予书面答复。
律师解析:临时用地延期需符合程序规范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局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陈女士已同意涉案项目延期使用其承包的林地。
2023年4月原临时占用林地协议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作出《关于xx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同意其临时占用林地延期至2025年4月。
此外,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与开发项目指挥部签订了《临时用地续租补偿协议》,并向指挥部支付了补偿款。补偿款再由指挥部支付给包括本案申请人陈女士在内的被占用土地村民。
同时,xx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上不存在永久性建筑物,空地硬化也未改变批准用途,不影响今后的复垦复耕,只会增加相应的费用。
审查中复议机关xx市政府通过微信向陈女士听取意见,陈女士表示其对涉案林地延期临时占地一事毫不知情,对所谓的续租补偿费用也不认可。陈女士的诉求是退还其承包的林地,并将林地恢复原状。
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则认为,临时用地绝非随意用地,也不是说延期就能延期的。《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本案中,xx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的职责。
且在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提交了前述“延期批复”,但却未能提交涉案林地延期占用的申请材料,提交的补偿费用转账凭证模糊不清,未加盖复印属实印章,无法证明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此外,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延期后的公示材料,现有事实完全无法认定其林地延期占用行为是否合法。
2024年8月1日,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行复决字〔202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局对陈女士提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未予调查核实,也未就有关情况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提示
聂荣律师团队的郑森林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是农民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标准化”操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当做到有申请必有答复,而且要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后给予书面答复。
农民面对疑似土地违法的种种行为,一定要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职,不负老百姓的信任和重托。(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