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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属于危房,为解危而拆除。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危房的处置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按照危房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在案的证据可推定,本案被告存在以解危为由,推进征迁工作的现象。故对于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和王天子律师在多年办案经验中发现征收方惯以拆“危”促拆迁,律师今天跟大伙好好聊聊,为啥很多地方钟情于打着拆“危房”的幌子强拆老百姓的房子?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法?“危房”就一定要拆么?征收补偿中“危房”能不能得到补偿?了解了征收方这种套路,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心里就有底气应对了。
一、为啥有些地方这么喜欢用“危房”名义搞强拆呢?
2022年,湖州一县吴先生的商铺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吴先生有两层商铺(一体五层、吴先生家在下面两层),当地街道办先是拆除了上面三层导致吴先生的两层商铺漏水,街道办随后就做了危房鉴定报告,接着是督促解危通知书,进而暴力强拆。
2023年,台州市某地尹先生、章先生、韩先生三家也遇上了征收,当地街道办先是搞了几十户的危房大名单,然后分别送达解危通知书,分别在2023年11月、12月强拆了三户的房屋,更荒唐的是韩先生家的房屋评估报告竟然显示房屋是九成新。
2024年,杭州市某区曹女士房屋也遭遇了强拆,当地街道办拆邻居家的房屋造成曹女士的房屋出现破损,当地街道办领导当场开会研究认为曹女士的房屋是危房,当即强拆掉。
而上述案例,只是律师多年承办案件中所揭露的冰山一角,不难发现,这其中的操作手法高度一致——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这种做法一直都是某些地方搞强拆的惯用手段,有些不懂法的老百姓看到人家送来盖着红章的文书就会被唬住,这些违法操作无非是为了打压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降低补偿费、造成恐慌进而震慑其他被征收人!
二、“危房”就一定要拆么?
很多老百姓看到送来的“危房”鉴定报告、解危通知书就觉得对方说的有理有据,然后就引颈待戮了。但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屋变“危房”了?为什么之前没人来说“危房”而拆迁的时候就有人说“危房”?“危房”就一定要拆么?
目前关于危房认定、处置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国家住建部2004年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及各地方的规定(比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上述规定对危房的界定、鉴定、申请鉴定主体、危房处置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能申请危房鉴定,地方政府只有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等特殊情形下才能申请危房鉴定;即使被鉴定为危房,哪怕是D级危房,解危措施也是维修加固或拆除,而不是必然拆除。
三、征收补偿中“危房”能不能得到补偿?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片危险房屋经鉴定后当地政府可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房屋,治理改造危险房屋。并且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从上述规定来看,成片危房可作为征收改造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并不意味着被鉴定为“危房”就拿不到该有的补偿,征收部门仍然要依法依规开展征收,依法依规采取解危措施。而不是像某些部门那般肆意减损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利益,任性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在明律师有话说
征收方有些做法看似合法,实则包藏祸心,只要您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冒犯到了,八成就是对方挖了坑、设下了陷阱,一个不留神可就着了道儿,因此征收过程中再遇到征收方要认定你家是违建,是危房的,打起十二万分精神,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给予所有被征收人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在明律师的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