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房子被纳入征地范围,因补偿协议没谈拢被强拆?机关: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4-08-26 13:25:15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家几代人住了四十多年的房子,一直未有相关行政机关前来执法检查要求查处违法建筑。2023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在与相关部门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这样的事情,你听说过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子,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确认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当事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村村民,1984 年,黄某在该村修建了一处房屋用于居住,2003年,该处房屋因火灾被烧毁,黄某便在上面改修成油毡房,2013年该房屋因台风再次被损毁,黄某又重新进行了翻修。然而,谁都没有想到,遇到天灾人祸都没有被打垮的黄某却对着一纸《违法建筑认定书》犯了难。

原来,就在2023年,黄某的房屋涉及到某项征地项目,就在黄某以为自己能拿到一笔补偿款开始新的生活时,当地镇政府却认定黄某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并对其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书》。几天后,在未出具任何书面征收拆迁文件、未履行强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带领大批人员动用挖机将黄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希望他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在明律师得出了结论:镇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案涉房屋,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明律师认为:一、被申请人在法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前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明显违法。二、被申请人以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拆行为无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明显实体违法。首先,申请人不存在镇政府所谓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人几代人都是在案涉土地上房屋居住生活,被申请人也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申请人亦从未改变该宗地的规划用途,也没有在建行为,不构成违法占地。其次,案涉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是历史原因造成。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违法建筑认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强拆行为亦程序违法。

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黄某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镇政府拆除案涉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建设涉案房屋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属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根据相关规定,案涉房屋没有办理任何合法的审批手续属于依法应该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二、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合法、正确。被申请人在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前依法对涉案房屋启动违法建筑立案调查程序。三、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全盘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仅对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依据,且被申请人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违法。但鉴于涉案建筑物已实际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镇政府拆除案涉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强拆关系重大,需要履行行政程序,否则很可能被确认违法。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且,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能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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