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实质上的法律裁决者是庙堂的天子。
乾隆曾说自己是“孝治天下”,其审理特色的例子如下:
武汉有个邓某,讨了个姓黄的老婆,这日黄氏跟婆婆由于琐事争执,吵得很凶还上了手,一外乡人路过将此事报官,各级又层层上报给了天子。
乾隆觉得小两口身为晚辈不孝顺父母,遂朱批一挥断了此案,把邓和黄2人五马分尸,令其母全程观阅,邓某的其他亲戚和长辈也由于疏于管教,一律处死;黄某的家人同罪,全部拉去兵营;隔壁的数户由于熟视无睹,全部被罚鞭刑,刺字流放。
清代《子不语》也记录了乾隆御审的一个基层案例尤其奇葩。西安某县的老百姓赵某的老婆被公公侮辱,2人被迫含屈逃离到某地朋友家,后被公公查到,灭其朋友满门,并栽赃给赵某。身为儿子的赵某因尊孝道而不敢替自己辩护,只能自己顶罪。
后真相被揭,当地州官把审理情况报给天子。乾隆又在卷宗上批道:赵某是无辜的,然而其父罪不可赦,按道理如此恶人当绝其后代。可倘若赵某还活着,就有为赵家绵延子嗣的可能。这便和乾隆的孝理互相矛盾了。所以,乾隆大腿一拍,割了赵某的老二连同流放东北。全程啥都没犯的赵某,莫名其妙地成了公公。
再举几个雍正判决例子做个比较吧:
1、雍正将20个案子合审的例子,充分说明其判决特点。清朝实行秋后问斩惯例,其实是给死刑犯1个重新上诉的权利。然而在雍正之前,仅有紫禁城的犯人享受这种权利,各级州府没有这个空档期,均当场处死,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胤禛当天子期间为显司法谨慎,要求全国在执行前都要重新核查,后又下旨:凡死刑者均需天子过目,经朱批核准。
一到秋天,雍正就要过目全国所有的死刑卷宗,在朱批当天,又和内阁、吏司进行多次会议,三番五次地研究,接着再朱批下旨。因此这段时间天子多则阅读几十份卷宗,涉及全国各地,被告的籍贯、年龄、性别、工作大相径庭,上报的案件也千奇百怪,别提天子了,就算刑部的官员也会感到费事,然而雍正却对此非常严谨,对卷宗细节都能做到谙熟于心。
在这年20个合案里有从昆明上报的案子,要处死的是位年过80的老太婆,卷宗说她带着3个儿子打死1邻居,接着又想连夜销尸。州官的意见是老太婆是主使者,应该砍头,3儿是帮凶,应该吊死。雍正仔细阅示材料后,朱批回复是:A:年过80的老太婆怎么有力气参加斗殴,还有力气去移动尸体?B:丈夫去世,以儿为户,就算老太婆是谋划者,3个儿子没一个脑袋清醒吗,明知是死罪还这么大胆子?
雍正认为此案有问题的地方是,判老太婆主谋是定罪不当,应该是合谋,由此在处死方式上不应偏颇,于是打回重新核准。
还有个南昌上报的命案,1女子和老公感情不好,有了外遇,后小三杀死其老公,小三当然是杀人偿命,但该女亦被处以极刑。雍正认真分析了卷宗,发现女子并不知晓小三的企图,此外她尽管和老公感情不好,还是尽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倘若老公死了,她的生活反而会陷入困境,按现在的说法是:没有作案动机。故此案也被发回复核。
死刑裁决,某个细微的因素就能影响评判标准。有个合肥命案更是如此。弟弟用瓦片掷死了兄长,弟弟被处以极刑。雍正查阅卷宗时发现有很多可商榷之处,第一,这哥俩平时感情很好,并无过节,当时是由于偶然拌嘴才动了手。第二,先掷瓦片的是兄长,而非二弟,弟弟是顺着拿起未掷准的瓦片反掷,误伤了兄长的太阳穴,才犯下命案,这完全是一起主观恶意不高的案件。
这和有企图的谋害有天壤之别,也被发回重审。
也有例外,雍正的朱批也绝非次次饶人性命。有桩福州的命案,被告盗取邻居的庄家,为掩人耳目,把目击者(自己的侄儿)掐死。州府判决时,按清朝“孝治”,认为被告是长辈,理应减免处罚。结果被雍正驳回,他认为“尊长”的理念并不适用,长辈为保全自己残忍地害死晚辈,完全是人性溟灭,是没资格做尊长的。故下旨改写了在律例中照顾长辈的条款,并做出再有相同案例,全部以极刑处置。
两相比较,乾隆是真的残酷无情,和1部冷血的执法机器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