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宅基地上建造的无证房,现在要按违建拆除,合法吗?

依白看社会 2024-04-07 17:13:24

行政复议申请人

殷xx、陈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殷xx、陈x二人系四川省西昌市某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2年4月28日,西昌市规划和建设局曾对申请人殷xx、陈x作出西市规建[2012]罚字xx号《西昌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殷xx、陈x:经查,你们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2011年3月在西昌市x村组擅自修建框架结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302.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9.9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们处罚如下:

限你们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209.92平方米违法建筑物,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你们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或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4月28日送达,复议和诉讼期届满,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殷xx、陈x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明“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在西昌市xx居民小组修建框架结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302.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9.9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五日内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拆除。”并于次日在违法建筑现场进行了公示张贴。

申请人殷xx、陈x二人于2022年10月14日下午收到了该公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行政复议

律师协助当事人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西昌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城市规划部门依法享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置,其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将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申请人殷xx、陈x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西昌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行政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殷xx、陈x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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