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最关键看“未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第三十八条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关于此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主流的观点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宜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以下为查询到的裁判文书网部分判例以及地区司法观点。
01北京案例号:(2023)京01民终12706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公司所欠未休年假工资,该工资属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部分,与劳动者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某公司欠付此部分不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马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号:(2023)京03民终2943号
法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北京地区基本遵循的口径是京高法发〔2017〕14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第20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此观点被全国很多地方法院所引用,做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参考依据。
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发布,京高法发〔2017〕142号不再执行。
02天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03广州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7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04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二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5内蒙古案例号:(2023)内01民终5527号
法院观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应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不应据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0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号:(2020)辽民申4071号
高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对谭某提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07吉林案例号:(2023)吉01民终7847号
法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部分),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08江苏案例号:(2021)苏05民终8256号、(2021)苏05民终5451号
法院观点: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09安徽案例号:(2020)皖0811民初2839号
法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10福建案例号:(2018)闽0212民初912号
法院观点: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依法未休年休假工资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而未安排情况下支付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1山东案例号:(2019)鲁1526民初2260号
法院观点: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1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号:(2019)鄂民申249号
湖北高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100%)以及法定补偿部分(200%),而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如有错漏,欢迎补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