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道》第二章第二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首先需要落实企业客观的责任主体

品典中国 2023-12-19 09:43:04
第二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首先需要落实企业客观的责任主体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最本质的责任。也是企业对社会最大的价值贡献,确实需要不断强调和清晰这个社会进步依赖的关键性依托基础。正向前面已经说过的,这基本已有人们比较认可的清晰的责任范围界定原则。但问题是,作为社会责任的一个承担主体企业,谁是它的责任承担主体,却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我们至今并不是很清楚,谁是实际对企业负责任的主体。如果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都不明确,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的责任承担主体都不清晰,我们如何谈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问题。因为企业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清晰,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就会失去保障。所以我们认为,要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落实,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谁是企业责任承担主体这个问题。而按照企业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很显然,上述问题,与权利对等和利益对等关系不大。即便是关系很大,也有比较多的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比较清晰的概念,唯独对企业内部责任的落实界定方面,还缺乏符合实际的依托基础。也可以说,企业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清或者责任落实失效,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建立以企业内部责任落实为基础,应该是解决落实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前提。因为企业正常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内部的责任落实机制如果不清晰,就谈不上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基础的牢固。

也就是说,以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落实为导向,应该作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落实问题的前提。因为企业责任承担主体本质上的缺失,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矛盾问题的根源。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企业作为组织法人,很显然,它自身离开了人,就不存在生存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企业肯定也就无法生存。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肯定的说,企业的生命是以人为依托的,企业生命的责任肯定是由人负责的。问题是企业的生命是由哪些人负责,依照目前的理论,我们并不清晰。如果是所有人负责,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从道理上是通的,但事实上并不符合企业实际。因为企业内部的弱势群体是存在的,正像一个健康家庭,不可能让自己的未成年小孩或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承担家庭责任一样,企业也不可能所有人员,都是企业责任的承担者。这种泛化会稀释企业责任承担者的责任,也会模糊责任主体。就常识而言,我们知道现代企业是由资本(有形、无形)和人组成的资源结合体。企业内部的人,分为企业股东、领导和员工。但就严格意义上看,如果我们把股东理解成投资者的话,那么,他们可以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只以自身的投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很显然,承担企业具体业务运行责任的主体,肯定不是企业股东这个身份。那么,在企业资源配置后的再配置和使用的责任,很显然,不可能由股东这个身份来承担。那就只剩下领导和员工了,问题是领导不是员工吗?如果领导不是企业员工,我们好像也说不过去,因为这会导致好像企业组织内部需要一个上帝一样的东西一样。而且问题是,这个像上帝一样的东西,有时也负不了企业的全部责任。如果领导也是员工,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企业除过员工,再没有人能对企业具体经营(配置和使用资源)直接负责任。我们要问的是,员工中哪些人对企业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特征?那些人对企业责任相对较轻或者说没有责任,甚至还需要企业对其承担责任才能成长,我们显然需要一个符合客观的区分界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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