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解答: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二、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解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四、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活猪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五、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吗?
解答:个人消费者(自然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家庭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业主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七、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中,重新购买的住房可以是二手房吗?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新购住房可以是新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八、纳税人将芜湖住房卖出后在合肥购买新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九、我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应按照哪个时点确认,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十、纳税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十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十二、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如何确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解答: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十三、企业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影响其他设备享受该项政策?
解答:不影响。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售出前是否征收房产税?
解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十六、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解答: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文件依据:《关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96号)
十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公司员工2024年1-8月份补缴数据未带出,如何处理?
解答:省人社厅等五部门8月22日公布了2024年度我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皖人社秘〔2024〕196号)。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据此执行新标准。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1至8月份补差部分,待9月下旬或10月份根据分市数据量分批生成,用人单位对补差部分可自行选择缴费月份分期申报缴纳。补差部分缴款期限截止2024年12月26日。
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调整1-8月份缴费工资,即可产生1-8月份补缴数据。
十八、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确定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九、纳税人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解答:可以。预缴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的“减征政策适用主体”栏,勾选相应主体即可。
二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发布时间 : 2024- 10- 22;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