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利息收入未申报被查

中中专注 2024-11-01 19:18:50

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通税稽罚告〔2024〕14号

祝佩龙(纳税人识别号:220502196308130839):

对你(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强路12302号万通高层4单元10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医药)急需资金,委托吕巷林为其办理贷款,并将公司证照、房屋产权证书等交与吕巷林,以房产做抵押,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5民终1256号],吕巷林以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名义,2013年2月28日向你个人借款150万元,并以禾信医药面积为1574.27平方米的厂房为抵押。你于2013年2月28日,向陈安君个人账户汇款1,283,231.00元,向吕巷林个人账户汇款140,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23,231.00元,均由吕巷林实际使用,2013年8月8日吕巷林已偿还本金600,000.00元,尚欠借款823,231.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12月13日,根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吉0502执1630号],禾信医药冯友华于2017年12月19日将上述本金823,231.00元,利息774,491.21元,上诉费13,400.00元通过冯友华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交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利息及上诉费共计1,611,122.21元交给你。

2017年12月20日,你取得利息收入所得774,491.21元,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2,55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份14页;

(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的移送执行案件表等1份19页,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科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据等1份6页;

(三)土地使用证1份3页;

(四)房产证1份3页;

(五)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份2页;

(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10页;

(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6页;

(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12页;

(九)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等资料16页;

(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7页;

(十一)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回执1份3页;

(十二)询问笔录2份6页;

(十三)其他证据资料1份18页。

2018年3月开始,我局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因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018年12月24日给你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18﹞9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18﹞14号),查补税费合计1,135,285.44元,罚款83,730.10元,2019年6月3日你仅缴纳查补税款35,788.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缴纳。2019年3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你被第二次立案检查,因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又被税务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违法类型 四、违反税款征收规定 序号19 裁量基准“(二)五年内二次以上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你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因素,对你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137.06元拟处以0.6倍的罚款,拟处罚金额为14,482.2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通化市税务局 东方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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