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宿女友家,次日上班途中车祸致重伤

凡夫情理法 2024-09-26 10:11:02

据理力争!陕西商洛,某男子下班后去了女友家并留宿一晚。谁知,翌日上班路上,男子不幸发生严重车祸,后来男子要求认定工伤。岂料,人社局认为非合理路线,疲劳驾驶拒绝认定。男子:探望女友是正常生活需求。法院,判决亮了!

陕西商洛,袁鑫在某社区卫生院上班,事业单位编制,英俊潇洒、工作稳定的他成为女孩心目中的最佳选择。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袁鑫处了一个漂亮的女友,门当户对两情相悦,不出意料,他和女友很快就要谈婚论嫁了。案发前一天,由于女友偶感风寒,贵体抱恙休息在家,虽然工作忙碌到很晚,但袁鑫放心不下,下班后驱车前往探望女友。女友家距离自己单位28公里,但他披星戴月,没有一丝疲惫赶到女友家。热恋情侣,见到女友异常亲热,袁鑫对女友嘘寒问暖体贴入微,女友深夜见到如意郎君,最后留下男友住在了家中。案发清晨,袁鑫一早起床,为女友做好了精致的早餐,与女友依依惜别,比往日更早地开车上班去了。本来是一个风和日丽早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袁鑫在路上不慎追尾大货车,受了很严重的伤。结果,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袁鑫和大货车司机承担同等的责任。男友受伤,女友闻讯几乎崩溃,家中突发变故,袁鑫家人悲痛欲绝,想尽办法要极力救治袁鑫。事后,袁鑫父母认为儿子是在去上班的路上遇到了意外伤害,应该算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袁鑫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自己也不是主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没有疑问。谁知,在袁鑫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后,人社局做出了拒绝认定,理由是袁鑫的事故并不属于工伤。结果,袁鑫不服决定,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决定,并要求人社局做出工伤的认定。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袁鑫的的诉讼请求的裁决依据理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被告人社局认为,原告袁鑫自己家距离卫生院只有9公里,上班期间出现车祸风险的概率比他从女友家出发开车28公里上班发生车祸风险概率应该要小。同时,被告人社局还认为,袁鑫和女友还未结婚领证,不符合法条中的配偶居住地,也非经常居住地,因此袁鑫从女友家去上班的路线,并不是合理上班路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较为合理,而且袁鑫由于加班后去女友家,因为休息不足疲劳驾驶发生了车祸的可能性加大,因此一审驳回了袁鑫的诉讼请求。第二、二审法院裁定认可原告袁鑫事故工伤认定诉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袁鑫不服提起二审,原告袁鑫认为,虽然自己未与女友登记领证,但是自己是一名适婚青年,去看望女友属于正常的生活需求。二审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袁鑫下班后去探望女友并留宿,虽然女友家不是固定的线路,但属于正常情况,符合合理的住宿地点。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袁鑫在下班后,自由安排自己的个人时间与生活,探望女友符合公序良俗的做法,更是袁鑫的基本权利所在。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袁鑫留宿女友家然后去上班,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袁鑫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网友说,只要不是去做违法乱纪的事,人身出行自由,只要是去上班的路上,就符合工伤认定要求,没有必须要从固定的路线出发的道理。有人则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恋爱没有成为合法的关系,不是正常路线,应该不属于工伤。但我认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法律的灵魂在于司法,还有就是法律的解释也是与时俱进的,法律也赋予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裁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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